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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一問
發表人 Aaronkuo  

發表日期

8/21/2005 8:05:57 AM
發表內容 請問一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此之民法係指形式意義的民法還是實質意義的民法?
管見雖然以為應採實質意義的民法,但看了幾本教科書,似乎都未提及。
另外,此之「負賠償責任」,若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責任原因事實而言,應包括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其他法定或約定的損害賠償事由,侵權行為,無庸置疑,但是債務不履行及其他事由呢?
不當得利依最高法院八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四六0號判決,是可以提起的,那其他的情況呢?林鈺雄老師的教科書上提及:「基於民法契約上之請求權,實務見解並不承認其得據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閱林鈺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頁)然管見以為該實務見解並不能代表所有基於民法契約上之請求權,似應依個案而為認定。
不知究竟應採何種見解,故提出此問,望不吝賜教。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05 4:27:09 PM的回覆:
形式意義的民法還是實質意義的民法?
--------------------------------------------------------------------------
實質意義的民法?注意一下民法第一條吧。

另外,向來實務因法條明文是基於「犯罪行為」而發生損害,請求損害賠償自限於侵權行為,而不包括其他請求權。

另外,林鈺雄老師書中所引84台上1460,遍尋不著,無法置評。
回覆 Aaronkuo 在8/21/2005 4:53:38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84   年   台上   字第   1460   號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惟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不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其成立要件。如受損害之人所受之損害,係由於受益人犯罪所致,則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回復其損害,自非法所不許。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79   條   (84.01.16)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79.08.20)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05 8:26:55 PM的回覆:
我查刑事判決,遍尋不著,疏忽了這是民事判決。

我個人認為這個判決是有問題的:
1.不當得利之目的:係在返還利益,而非填補損害
2.侵權行為之目的:係在填補損害。

二者要件雖均有損害,但功能大為不同。

附帶民訴之制度:

係在填補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在民事上往往即屬侵權行為)。

你有沒有發現債務不履行之要件,沒有不法性之要件之探討,但侵權行為則有之。
回覆 Aaronkuo 在8/21/2005 9:45:34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的指教。大致上我瞭解了。
附帶民事訴訟的制度目的在於使因刑事不法行為(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利用刑事訴訟的程序,解決民刑事的紛爭,無庸雙重起訴(紛爭解決一回性),避免被告應訴之煩,法院審理重複,易生裁判矛盾。
又就最高法院八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四六0號判決,不知我以下的理解是否正確:
實務上,刑事庭通常會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而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一經移送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但書之規定,便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案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此,原告若在移送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訴之聲明,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之。
回覆 Aaronkuo 在8/21/2005 10:03:07 PM的回覆: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雖然這裡有兩個案號,兩個判決,但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仍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又前述之民事訴訟「案件」,應係「事件」,打得太順,一時疏忽了。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05 10:09:27 PM的回覆:
但是移到民事庭後,如果為變更或追加,往往會有徵收裁判費的問題。

許多人利用附帶民事訴訟,便是因為不需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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