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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認領後之親權行使
發表人 阿喵  

發表日期

8/20/2005 5:08:58 PM
發表內容 有一事請教老師…
甲男乙女無婚姻關係,育有三子ABC。
ABC並經甲男予以認領,惟甲男認領後即不聞不問,
實際上對子女之保護教養皆由乙女任之。
若乙女希望能獨任親權,應如何辦理?
係應聲請改定或酌定親權行使人?
抑或請求法院停止甲男之親權?



回覆 小古 在8/20/2005 5:15:49 PM的回覆:
第   1069-   1   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   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回覆
李俊德 在8/20/2005 5:25:54 PM的回覆:
甲男認領後即不聞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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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你要如此做呢?

有「爭」才要「定」?沒有爭執,何須多此一舉?
回覆 阿喵 在8/21/2005 11:11:44 AM的回覆:
補充說明:
上開案例,係因乙女欲幫A子辦理就學貸款,
但銀行要求須甲男乙女一起至銀行辦理對保,
故衍生此一問題。
並非甲男乙女對子女之親權行使有爭執。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05 4:00:55 PM的回覆:
先去確認銀行是不是真的親權由一方獨任之,就真的可以辦理助學貸款吧?

有時銀行是不管法院的裁判如何為之?除非父親已經往生。
回覆 阿喵 在8/22/2005 8:53:2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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