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當事人適格問題
發表人 水瓶座  

發表日期

8/14/2005 11:14:09 PM
發表內容 想請教老師
原先有二筆土地,分別共有,共有人共25人,後來被其中的甲男偷刻其他共有人印章,辦理合併登記,變成一塊土地,甲男後來又把自己持分的一部份賣給第三人乙男,乙男訴請裁判分割,想請問老師,若共有人想塗銷合併登記,恢復合併登記前之原有狀態,究竟應以原先其他共有人為被告?還是要列入第三人乙男?因為若不列乙男,恐以後執行時會發生問題,若列乙男,他又不是合併分割的當事人.謝謝老師不吝賜教!
回覆
李俊德 在8/15/2005 12:56:14 AM的回覆:
原有狀態還有回復的可能嗎?這是你必須先思考的。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