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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我有一個民法問題
發表人 go go加油  

發表日期

8/14/2005 1:35:32 PM
發表內容 親愛的李老師:
         
您在上課時,說明身分法益受到侵害時,被害人若要請求慰撫金,只可以依侵權行為(195第三項)主張之,不可以依債務不履行,因為法律無相關規定,這是一個法律漏洞。         老師舉了一個割錯乳房的例子,婦女本身可以主張其身體權受侵害,主張侵權行為(195第一項),以及債務不履行(227-1)請求慰撫金。然而其夫卻不能請求慰撫金,為對於身分法益不可以依債務不履行主張慰撫金,但其夫有極大的精神上痛苦,可否對醫院主張其侵害身分法益,以侵權行為為請求權基礎,請求慰撫金(195第三項)?如果可以的話,那醫院將甲女的產檢報告誤認為有梅毒的例子以及醫院抱錯小孩的例子,其夫都可同理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慰撫金對嗎?雖然舉證責任有不同,但其夫並非不可請求慰撫金,而束手無策吧?
第二個問題是,既然已經知道人格法益對於債務不履行有一個法律漏洞,我想請教老師有無解決之道?像是類推適用227-1或是類推192到195類似之規定,進而使人格權被侵害當事人的配偶或子女父母有更多的救濟管道?
回覆
李俊德 在8/14/2005 2:21:33 PM的回覆:
雖然舉證責任有不同,但其夫並非不可請求慰撫金,而束手無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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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已經一再提及,身分法益遭受侵害如要請求慰撫金,當然可以透過侵權行為,我們談的法律漏洞,是指債務不履行。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侵權行為這麼好用,何必增訂227-1?


第二個問題是,既然已經知道人格法益對於債務不履行有一個法律漏洞,我想請教老師有無解決之道?像是類推適用227-1或是類推192到195類似之規定,進而使人格權被侵害當事人的配偶或子女父母有更多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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