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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認諾與訴之利益
發表人 函授學員  

發表日期

8/13/2005 5:09:52 PM
發表內容 請問:
若甲賣a車於乙,甲已為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但乙卻遲不交付價金200萬,甲因而起訴請求以交付價金200萬元,而於訴訟中乙並不否認其與甲間有買賣關係且承認甲已為對待給付,僅推說其經商失敗手頭拮据。
而若以此題觀之,乙應屬為認諾還是自認?但若屬認諾則因起訴不具訴之利益(不具對立當事人)而應以判決駁回,則此時甲又應如何救濟?

疑問點在於:
1.雖說認諾僅得於言詞辯論中為之,而自認則在準備程序中則能得為之為其主要區別,但在言詞辯論中之自認與認諾則又應如何區別?
2.若認諾其前提須具對立之當事人(訴之利益),否則應以起訴不服程式加以駁回,若此被告於言辯中爽快加以認諾則法院以不具訴之利益駁回原告之起訴,則原告有當如何救濟?

相當困惑中????
麻煩了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13/2005 5:58:58 PM的回覆:
1.你的案例事實

若在言詞辯論期日:認諾
若在準備程序:欠缺訴之利益

2.準備程序不爭執之救濟

學理:移付調解
實務:勸諭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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