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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律問題〕婚姻存續期間親權單獨行使之協議是否有效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8/12/2005 10:42:54 AM
發表內容 妻對夫外遇很生氣欲離婚,但夫不願意,後來雙方協議,可以不離婚,但房屋歸妻所有,對二個孩子親權由妻行使,夫日後薪資1/2給妻作為子女教養費。問:若日後其夫反悔欲爭回子女,當初協議由妻單獨行使親權之協議是否有效?
回覆 又遇到了! 在8/12/2005 1:08:31 PM的回覆:
主文:初步意見認為由妻單獨行使親權之協議有效。
說明:
一、依民法第1089條第1、2、3項規定:「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似乎排除夫妻雙方協議「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二、本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此不可適用民   1055   I   ,係構成要件不同所致,從而民   1055   I並非民法第1089條   之「法律另有規定」,形式上觀察民法第1089條之條文,似乎排除夫妻雙方協議,但從其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之文義,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會有「意思一致」之場合(即意思表示合致、合意、協議成立等),而「意思不一致」時,才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三、因此,依體系解釋之方法論認為,第1089條「似」未排除夫妻雙方協議「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即:親權)由一方行使,是如第1089條之修正理由未明確排除夫妻雙方協議(歷史解釋),且夫妻雙方協議之內容未違反公序良俗、強制及禁止規定,亦屬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時,本人傾向夫妻雙方「得」協議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一方行使,以上意見,敬請卓參!並請各位先進賜教!   
回覆
李俊德 在8/13/2005 12:19:02 AM的回覆:
協議無效。

身分法是強行法,此種協議等同完全剝奪一方之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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