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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既判力之失權效一問,請教各位先進!
發表人 小丹  

發表日期

8/12/2005 9:31:12 AM
發表內容 既判力之失權效,是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防方法,在判決確定後,該未提出之攻、防方法不得再行提出,......。

請問
這是說後訴訟不可再主張前訴訟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防方法?
還是說根本不得再提起後訴訟?
回覆
李俊德 在8/13/2005 12:23:26 AM的回覆:
於後訴訟不可再主張前訴訟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防方法

如未提起新攻防方法,等於違反既判力,以249第1項第7款駁回,與不得提起後訴訟,無異。
回覆 小丹 在8/15/2005 8:56:08 AM的回覆:
首先感謝老師回覆

其次我提出:「既判力之失權效,是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防方法,在判決確定後,該未提出之攻、防方法不得再行提出,......。」

是因為駱永家老師在既判力之研究乙書中,不斷強調後訴訟不可再主張前訴訟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防方法,對其應適用法條略而不談,據李老師回覆,似乎也認為不得再提起後訴訟....,可是念到此就更糊塗了,因為後訴訟依249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當事人根本沒機會主張前訴訟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防方法,那討論既判力之失權效的實益何在?

虛心求教李老師及各位法學先進!
回覆
李俊德 在8/15/2005 11:29:39 AM的回覆:
於本案言詞辯論中,如法院發現欠缺訴訟要件應如何處理呢?

判決駁回或裁定駁回?

這就是你的迷思。
回覆 小丹 在8/16/2005 4:13:18 PM的回覆:
訴訟成立要件應自始自終存在
如有欠缺
應裁定駁回吧?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05 4:59:58 PM的回覆:
如果本於同一訴訟標的,以前訴訟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防方法提出後訴訟,後訴訟法院於言詞辯論時始發覺,亦即,言詞辯論時始察知欠缺訴訟要件(249第1項第7款),後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
回覆 小丹 在8/18/2005 9:32:10 AM的回覆:
老師慈悲,後學認為

如果本於同一訴訟標的,以前訴訟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防方法提出後訴訟,後訴訟法院於言詞辯論時始發覺,亦即,言詞辯論時始察知欠缺訴訟要件(249第1項第7款),後訴訟法院應處理如下:

視有無其他前訴訟事實審言辯終結「後」新發生的攻防方法:

1.有新發生的攻防方法:前訴訟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防方法提出於後訴訟,此部分發生既判力之失權效,法院應闡明於當事人不得提出,另就新發生的攻防方法續行審理。

2.無新發生的攻防方法:前訴訟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防方法提出於後訴訟,此部分既屬..既判力之失權效,當事人復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法院應依249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




請問
老師提出此項疑義,是否意謂法院於言詞辯論時,始發覺欠缺訴訟要件,有可能係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18/2005 12:13:35 PM的回覆:
給小丹,你的解答沒錯。

舉這個案例,是發問的同學陷入某種迷思(詳看發問之問題)。
回覆 小丹 在8/18/2005 4:26:25 PM的回覆:
ㄏㄏ
我的確迷思很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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