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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區分所有權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8/11/2005 8:55:50 AM
發表內容 民國60年所興建之房屋一棟,
樓層3層樓高,皆屬於同一人所有,
由於是自家人居住,
當時登記為一建物所有權。
(登記坪數是三層樓之總坪數)

嗣後民國80年時,
為了將房屋一樓售予他人,於是去辦理分割

分成1∼3樓個別所有權
(3樓頂有加蓋部分)
但是2.3樓由於仍為自己居住,
只做一分為二的劃分,
並未有獨立的水電跟獨立門戶。
只有2樓到1樓的樓梯有特別分出來。

事隔多年,
房屋2、3樓被拍賣,
分屬不同所有。

學生問題:
1、民國80年所辦理的登記是指共有物分割登記嗎?
2、所爭執的共用的樓梯部分:
                  2、3樓所有權人為了出入門戶而爭執,
                  似可以民法787或是851地役權之相關規定解決。
3、三樓頂樓加蓋部分:
                  1、2樓所有權人皆爭執其有3分之1的權益,
               愚生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民國84年訂立,
               應無試用,應就當時登記的內容為主。
               但是愚生想知道,
               此種類型之建築物,實務通常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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