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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8/10/2005 9:59:42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2005強執講義P63
Q:限定繼承人所負責任之性質?
A:物之有限責任說:林昇格、77台上143號判例

該判例字號似應為..台抗..(見P47)
又MP3光碟內老師亦口誤為..台上314..

因學生邊聽邊上網找77台上143號判例及77台上314號判例,都找不到,所以....
請老師不要見怪
3Q
回覆
李俊德 在8/10/2005 12:05:38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77   年   台抗   字第   143   號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唯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故就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593、13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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