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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訴第十七條
發表人 紀琁  

發表日期

8/9/2005 9:48:38 PM
發表內容 姚瑞光老師認為:塗銷登記為因登記而涉訟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但吳明軒老師中國民事訴頌法第六十五頁【學者或謂:本於不動產物權而請求登記,例如求為塗銷登記或更正登記之訴,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能更有本條之審判籍此項見解合於理論,在實務上雖感不便,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既為專屬管轄,余亦認為無本條規定之適用】請問老師何者為通說又實務上採那
一說?
回覆
李俊德 在8/10/2005 12:09:56 AM的回覆:
塗銷登記的訴訟標的為何?
回覆 紀琁 在8/10/2005 10:21:30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若塗銷之標的為不動產抵押權時如何?
回覆 紀琁 在8/10/2005 11:01:34 PM的回覆:
補充:陳計男老師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頁【所謂因登記涉訟者,不論登記為取得權利之生效要件或對抗要件,或為行政管理上之登記,凡各項依法律規定須登記之事件涉訟均有此特別審判籍之適用。例如不動產登記、法人登記、船舶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水權登記、汽機車牌照之登記、戶籍登記等均屬之。】
回覆
李俊德 在8/10/2005 11:11:47 PM的回覆:
這個爭議重點在談767物上請求權應否係10第1項之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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