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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可否請李老師於星期一上課時再講一次
發表人 百思不得其解  

發表日期

8/7/2005 5:45:58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關於2005.8.3   第15堂課中所提之問題:

Q:是否應釐清職權通知之踐行(事前的程序保障)與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提起(事後的程序保障)等二者間之應有關係?(邱聯恭,民訴研討會   第88次)


真是不好意思,回家看了好幾次,覺得文字還是太抽象了,本著王陽明「格物致知」的精神,學生「格」了二、三天,還是疑惑滿天,懇請李老師於星期一(2005.8.8)上課時,再講解一次,謝謝李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7/2005 7:47:11 PM的回覆:
於訴訟參加的部分,會再加強說明,另外會利用94台大法研的題目再探討。
回覆 2004函授學員 在8/7/2005 10:06:35 PM的回覆:
老師:
      此部分在你將寄送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光碟』是否會加以說明並舉例到94年台大法研的考題?〈因已登記尚未收到光碟〉因學生在研讀訴訟參加此一單元時,老師有提到67條之一增訂的理由說明若不職權告知會發生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可能,此次2005年的新班老師勢必詳加說明了。

      另請教老師...是職權『通知』抑或職權『告知』?
通知和告知是否有區分的實益?用語可否相通?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7/2005 10:31:21 PM的回覆:
是職權『通知』

有說明,但是沒提到94台大法研的題目。

2005增補資料中才會提及該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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