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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一問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8/5/2005 4:40:18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老師討論強制執行中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者,因第三人得請求回復不動產所有權,拍定人因此所受價金之損害,得依226、353主張權利,但不得依179向執行債務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係以強制執行之拍賣仍有效存在,買賣契約未解除,債務人之受利益具有法律上之原因為主要論據.
惟30上2203號判例謂強制執行中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賣無效......云云,
Q:依老師之說明,判例所示情形之「拍賣」應屬有效,則該判例所謂「拍賣無效」究應作何解釋?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5/2005 5:57:38 PM的回覆:
拍賣自屬有效。

早期實務見解混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差異,才會出現王澤鑑老師的一論出賣他人之物,再論出賣他人之物,三論出賣他人之物等等文章。

看一下39上105號判例吧。實務誤認出賣他人之物效力一直是考試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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