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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一問(九十四年度第六、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7/25/2005 2:50:14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六、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壹、自訴案件第二審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修正刑事訴訟法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後,採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自訴制度,....自訴案件,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自訴人並未上訴,惟第二審為事實審,仍須由自訴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或認此有強迫自訴人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嫌,但自訴人既選擇自訴程序,即有忍受之義務,自應採肯定見解。
請問老師:
於「自訴案件,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自訴人並未上訴」情形,除自訴人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准許扶助者外,若自訴人拒不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時,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及裁判?
3Q
回覆 pig 在8/10/2005 10:17:55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答覆如下
00先生您好:
 本院為終審法院,僅就不服第二審法院裁判所提起之上訴或抗告而為審判,法律疑義之解答,並非本院職掌。台端所請釋示問題,可向民間法律服務處所洽詢,又各地區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扶助中心或地方政府(例如縣市政府),均有辦理法律扶助業務,台端亦可前往洽詢。復請查照。
回覆 pig 在8/10/2005 10:21:02 PM的回覆:
上開問題可否請課務中心或李老師轉請刑訴鄭老師或葉老師釋疑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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