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53台上1456號判例經查並未廢止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7/25/2005 5:47:11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您於討論民法1088第2項究屬財產法抑身分法之規範時,提及最高法院53台上1456號判例已經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廢止(powerpoint書面補充資料007第8頁),惟學生查詢網站資料,該次決議並未廢止該則判例,而係廢止另則53台上2611號判例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   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不再援用判例十三則、廢止八則、刪除一則及其他   (判例文字修訂等)   六則。
廢止判例八則
八、五十三年臺上字第二六一一號判例要旨(廢止)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其子女為法律許可之法律行為,保證行為,法律並未禁止法定代理人為之,則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之子女為保證行為,自難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認為無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廢止理由:與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意旨不符。
回覆 pig 在7/25/2005 6:09:19 AM的回覆:
老師sorry,
您已於第10堂課一開始即告知錯誤,學生未聽完前即予發表,甚感抱歉
再次致歉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