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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歸扣疑問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7/22/2005 10:50:52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您在討論歸扣"要件"時,論及"須有歸扣權利人"此一要件,
即得請求歸扣之權利人,係"不受生前特種贈與"之"其他共同繼承人"(見講義P.347倒數第9行),如果無訛,是否意指,若全體繼承人均受有生前特種贈與,則無歸扣問題?(因為已經"沒有"不受生前特種贈與之其他共同繼承人)
果如是,似又與同頁所舉第一例(甲有子女ABC三人,生前因A分居給與一千萬元,因B營業給與一百萬元,因C結婚給與五十萬元......)之說明(仍有歸扣問題)不相適合!其中是否有誤?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5 11:48:24 AM的回覆:
思索問題時,應以制度目的為核心架構。

歸扣目的何在:求全體繼承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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