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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債權的參與分配
發表人 請教  

發表日期

7/21/2005 10:14:0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甲以自己所有之A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擔保債權額一百萬元,抵押權設定期間自85.1.1起至90.12.31止。丙於86.2.1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五十萬元,發票日為88.2.1,並以甲為背書人   ,乙為執票人。嗣後甲之債權人丁對甲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於87.1.1查封A屋   ,乙以優先債權人之地位聲明參與分配。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時確定,但是上述支票之發票日在A屋被查封之後,那麼乙對甲之票據債權是否包含在上述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範圍內?
請老師撥冗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21/2005 10:41:43 PM的回覆:
簽發票據50萬之原因關係與抵押權所擔保之基礎關係為何?設定抵押權與簽發票據又為何相差這麼久?

二者同一嗎?

優先權參與分配主張之金額又為何?
回覆 請教 在7/21/2005 11:35:3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應!謹將問題補充如下: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在上述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一切債權。丙簽發票據之原因關係,是丙向乙借款五十萬元,嗣後將該票據背書轉讓予甲。
至於支票發票日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因為不太記得案例的時間,所以是假設的,不過與案例相去不遠,請老師包涵!
優先權聲明參與分配之金額,案例並未說明,不過因為甲對乙有多筆債務,所以參與分配之債權額應該大於五十萬元,亦即該五十萬元票據債權是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之一。
煩請老師撥冗回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5 12:17:56 AM的回覆:
如果票據債權所由發生之原因關係,即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的話。

那債權即便未至清償期,亦視為已屆清償期,毋庸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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