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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公司法15條
發表人 fiona  

發表日期

7/16/2005 12:40:42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關於公司法第15條第二項後段中:融通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其中所謂"貸與企業淨值"是否指該企業會計科目上所有負債減去資產之殘餘價值?亦或應為其他解釋   ?
回覆 fiona 在7/19/2005 2:03:30 AM的回覆:
這個問題我已經找到答案了,各位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看看:
                  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貸與企業」則係指資金貸出之企業。而所謂「淨值」,依經濟部商業司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二五二八二0號函釋,係「貸與企業為貸與行為時,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數額」。又融資金額之計算係以累計餘額方式,即累計貸出金額減除累計已回收金額計算之。
   ...................................................................................................雖然些內容都不在國考的範圍內,不過我想大家有空的話可以稍微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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