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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身分法一問
發表人 其子  

發表日期

7/15/2005 12:19:45 AM
發表內容 身分法大本講義p114(76司)
關於甲留下多少遺產老師您的算法有將需給付乙的剩餘財產扣掉
但是疑問的是1030-1不是說該剩餘財產請求權為專屬權
乙之繼承人既然無法對甲主張1030-1
則再算甲之遺產應不需扣除需幾付乙的30萬吧
那為什麼要將1030-1考慮進去呢?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15/2005 12:54:26 AM的回覆:
上課時不是有特別提及嗎?

當時根本不存在1030之一為專屬權這個概念,76司本身就是為了1030之一而設計。

後來修法成為專屬權,這是當時出題者所料未及,不是有講嗎?神遊到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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