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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
發表人 ERIC  

發表日期

7/13/2005 11:42:04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好   
這是我自己生活中的實例      想要請問李老師
情況大概是如下所述...
假設父親死亡後      僅有二位兒子為其繼承人
可是大哥侵害小弟的繼承權
將父親名下的一棟房屋辦理繼承登記予大哥自己名下
數年後      大哥又將該屋過戶給自己的小孩
試問      當初另一繼承人小弟      就該屋可否對大哥的小孩
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或物上請求權...???
倘若大哥的小孩      就該屋主張善意受讓      有無理由...???

再次謝謝李老師百忙中撥空      為學生做解答
也祝李老師身體健康...
回覆
李俊德 在7/14/2005 1:29:13 AM的回覆:
繼承回復請求權可能沒辦法,因為2年時效可能完成。

767應屬可行,大哥的小孩能否主張善意受讓?從你所述的事實,資料不足無法判斷。
回覆 ERIC 在7/14/2005 8:34:20 A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的回答      學生大概清楚了
那再和老師確認一下...
如果大哥與其小孩之間辦理過戶的原因
是因為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
則大哥就小弟關於該屋公同共有部分      係屬無權處分      
此際      倘大哥小孩為善意      則可以主張善意受讓...

請問李老師      學生如此理解      是否正確...
不好意思      讓老師回答如此基本的法律問題
再次謝謝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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