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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一個民訴問題
發表人 函授學員  

發表日期

7/12/2005 10:54:53 PM
發表內容 請教李老師:

               以重婚為理由提起婚姻無效之訴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當事人前配偶已以參加者為限,始有效力。民法第582條第二項明揭其旨。老師上課提到原則上判決效力僅及於兩造當事人〈判決效力相對性〉;例外,既判例的擴張應賦予第三人程序保障。
                  學生不解的是:1.提起婚姻無效之訴訟不是具有『對世效力』,本身屬於判決效力的絕對性嗎?若是,則還需賦予第三人程序保障權嗎?582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不是矛盾嗎?〈抑或以重婚為理由的婚姻無效之訴,為此婚姻無效之訴中的例外規定?〉2.當事人之前配偶於此的利益在哪?
               反覆聽了教材還是不甚了解,煩請老師抽空指導,十分感謝!
回覆 插花 在7/13/2005 12:37:02 AM的回覆:
.提起婚姻無效之訴訟不是具有『對世效力』,本身屬於判決效力的絕對性嗎?若是,則還需賦予第三人程序保障權嗎?
-----------------------
應該是先負予第三人程序保障(572第一二項:放寬第三人得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併起訴),才使既判力之擴張(582第一項)吧


582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不是矛盾嗎?〈抑或以重婚為理由的婚姻無效之訴,為此婚姻無效之訴中的例外規定?〉
-----------------------
有矛盾嗎?書上不是有寫,第一項是既判力之擴張,第二項是既判力擴張之排除,原則與例外的關係而已吧!


2.當事人之前配偶於此的利益在哪?
-------------------
建議可以看八十五年司法官第二次....其中第二小題部分



以上獻醜了,........希望不會太醜
回覆
李俊德 在7/13/2005 4:31:30 AM的回覆:
如同上面同學所言:

1.判決效力擴及於第三人以賦予程序保障為前提
(1)第三人範圍明確:法院書面通知(67之1)
(2)第三人範圍不明確:類推44之2公告曉示

2.換言之,需賦予程序保障始得發生及於第三人之效果,否則即生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問題。

3.582第一二項,即本此觀念而來。
回覆 函授學員 在7/13/2005 4:56:40 PM的回覆:
謝謝“插花”與老師的回覆...

想再請教“插花”的是..
1.你所提到的『書上有寫....』是指哪一本書呢?老師講義並無針對582第一項第二項多所琢墨,可否告知,謝謝!
2.至於前配偶的利益,找了一下,在85年的律師第四題有類似題目,〈85年司法官考題並無類似的〉。
3.582第二項的文義個人不甚明白。首先,當事人之前配偶所指何人?〈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乙女以甲男另與A女重婚為由提起婚姻無效之訴,『當事人之前配偶』指的為何人?〉
4.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屬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之前配偶』〈個人認解為甲男〉不是當然參加訴訟了嗎?當然會為判決效力所及之。


.......個人功力尚淺,賦予程序保障是容易理解,然問題並非一個程序保障權所能完全解答,再次麻煩板上學員及李老師,十分感謝!!
回覆 插花 在7/13/2005 8:09:48 PM的回覆:
民事訴訟法(三),89年11月三版,第7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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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新版體系似乎已經變了,歹花錢買新的囉
回覆
李俊德 在7/13/2005 11:59:16 PM的回覆:
甲男與ABCDEFG七女分別於民國64年至80年間結婚,七女分住他處,CD以甲男與EFG之婚姻係於74年6月4日後締結應屬無效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然遭法院駁回。

AB二女仍得以甲男與EFG之婚姻係於74年6月4日後締結應屬無效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回覆 插花 在7/14/2005 12:01:01 AM的回覆:
3.582第二項的文義個人不甚明白。首先,當事人之前配偶所指何人?〈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乙女以甲男另與A女重婚為由提起婚姻無效之訴,『當事人之前配偶』指的為何人?〉
---------------
首先,借用您故事中主角,本人提出兩種假設情形:
(一)甲乙前婚有效 +    甲再與A為重婚
(二)甲A前婚有效       +    甲再與乙為重婚

若是第一種情形。"乙女"得以甲男為被告以重婚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或得以甲男與A女為共同被告提起確認"甲A婚姻"無效之訴(前提:有確認利益)。

若是第二種情形,"乙女"得以甲男為被告提起確認"甲乙婚姻"無效之訴(前提:有確認利益)。

而依您所舉之例,應該是屬第一種情形中,乙以甲A為共同被告提起確認甲A間婚姻關係無效之訴。此時甲乙A三位都是主角(訴訟當事人),本來就為既判力所及之。似乎已無須再為討論既判力廣張或擴張之排除(第5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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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屬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之前配偶』〈個人認解為甲男〉不是當然參加訴訟了嗎?當然會為判決效力所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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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情形與第二種情形中,乙女皆得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但前者訴訟標的為"甲A之婚姻關係",後者訴訟標的為"甲乙之婚姻關係"。前者乙女須以甲A為共同被告,後者乙女僅須以甲男為被告即可。前者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問題,後者則無。

至於您較有疑問的582   第二項,應可以第二種情形來說明。試想,若乙對甲提起確認"甲乙婚姻關係無效"之訴,倘乙被駁回後,不單只是甲乙之婚姻關係未被法院宣告為無效,依據582第一項之規定,更將連累日後,於A女對甲乙提起"甲乙婚姻關係無效"之訴時,亦將為既判力所及。

故此,為保障A女,而有582第二項例外規定。法條中所謂當事人之前配偶,即指第二種情形之A女,若A女未參加前訴訟,則前訴訟之既判力,即不及於A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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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見解,純屬個人看法,一切請以李老師意見為準.
回覆 插花 在7/14/2005 2:02:17 AM的回覆:
而我自己則是有另一個問題,想請教李老師:

就是在假設:
在甲男先與乙女結婚   +   甲男再與A女為重婚之情形。

於(原配偶)乙女欲提起確認後婚無效之訴時,若甲男對於重婚感到後悔,而改與乙女聯手對付(狐狸精)A女時。

乙女此時是否仍應以甲A為共同被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還是僅以A為被告即可(確認利益,單純從觀念上出發為認定,與法律關係之主體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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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老師指教
回覆 插花 在7/17/2005 1:57:20 AM的回覆:
請問老師是要我自己想答案?還是覺得已經回覆過了?
回覆 函授學員 在7/17/2005 8:53:57 AM的回覆:
麻煩請老師解惑一下,謝謝。

插花同學我有寫信到你mail。
回覆
李俊德 在7/17/2005 3:57:15 PM的回覆:
於(原配偶)乙女欲提起確認後婚無效之訴時,若甲男對於重婚感到後悔,而改與乙女聯手對付(狐狸精)A女時。

乙女此時是否仍應以甲A為共同被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還是僅以A為被告即可(確認利益,單純從觀念上出發為認定,與法律關係之主體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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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甲A為共同被告

一般確認之訴重在雙方當事人觀念判定以解決紛爭,重在確認利益,僅生判決效力相對性。

合一確定之確認訴訟重在法律關係等同形成判決所生之權義變動,重在法律關係之影響,故生判決效力之絕對性,故以法律關係之主體為共同被告。

回覆
李俊德 在7/17/2005 3:59:04 PM的回覆:
函授學員,有看到我舉的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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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ABCDEFG七女分別於民國64年至80年間結婚,七女分住他處,CD以甲男與EFG之婚姻係於74年6月4日後締結應屬無效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然遭法院駁回。

AB二女仍得以甲男與EFG之婚姻係於74年6月4日後締結應屬無效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回覆 函授學員 在7/18/2005 4:35:20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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