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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能不能幫同學們說明背法條的方法等問題
發表人 小小  

發表日期

7/12/2005 2:15:07 AM
發表內容 發現不少同學,對於背法條頗多疑問(就算聽過你的應考技巧光碟片),希望老師你能幫大家再次解惑一下

同學們的問題包括:
怎麼背法條?
若不用逐字背誦,是否第一次就一定要完全將條號與條文內容記住嗎?
每天背多久?要背幾條才夠?
忘記怎麼辦?要不要複習?
從哪科開始?
體系記憶法如何使用?


下列是你曾說過的意見,我彙整一下:

李俊德   在2005/5/10   上午   12:59:52的回覆:
我當初是從每科第一條開始。
每天先花一半時間複習先前背誦之條文,一半背誦新的條文。

李俊德   在2005/5/17   上午   01:18:13的回覆:
背法條最大的功用,在於潛移默化你使用法律文字的造詣,忘記乃屬當然。
張無忌忘記張三豐所授太極拳,太極劍之口訣,但有沒有關係呢?
過些時候,你會發現第二個功用,問題意識大幅提昇。

李俊德   在2005/5/20   下午   09:04:32的回覆:
加油,一定要貫徹下去。
看起來很蠢,但是功效神奇。實乃大智若愚之舉。
回覆 王力宏 在7/12/2005 11:09:23 AM的回覆:
哇勒

小小你之前PO那麼多背法條進度
是敷衍自已的嗎?

我想你PO那麼多背法條進度
上述的問題你應可以解答!
不然就裝模作樣隨便PO。
回覆 光慈 在7/12/2005 11:40:55 AM的回覆:
樓上的朋友
            個人是贊賞小小大大的誠實,或者應該是說小小善士他明知道如何回答明遜同學,但謙虛故意示現不知,幫明遜請教李老師,總之,我並不認為小小善士如你所說的那樣!再者小小的背法條進度對本站不少人有激勵鼓舞的作用!小的就是其中一位!
      期盼樓上的朋友,以後是否可以多就法律主題內容來就事論事一起交流討論可乎????
供參考
         
回覆 心意 在7/12/2005 11:50:07 AM的回覆:
給樓上的王力宏先生,每天貫徹背法條的確很不容易(你也可以試試看,我給小小拍拍手),且多方請益是件好事(不代表小小是在敷衍自己,相信他也沒有敷衍自己的必要),若您有更好的背法條方法也歡迎與大家一起分享(互相漏氣求進步啦)。另外,也附帶提醒您,若您也是在準備考試,並想要高分上榜的話,多做些善事,積些陰德是有好處的,並請善護口業。~^^~
回覆 心意 在7/12/2005 12:39:00 PM的回覆:
小小,從今天起,我也要效法您,每天背法條了。初步計畫,每日三科,每科二十條,共計六十條。且參酌李老師的背法,每日溫故知新,背完新法條後,順便複習前一日的舊法條;再利用週末時間,將一星期以來所背訟的條文(計三百條)再全部複習一遍。如此,同樣範圍的條文,將在七日內看過三遍,應該會加深印象吧。待我確實做完一星期後,再來報告感想。一起加油吧!!~^^~
回覆 江湖 在7/12/2005 2:01:58 PM的回覆:
每天背法條並不代表所用的背法正確
而體系法背法非三言兩語所能講完
故還是請老師能出講議或出光碟版細述
回覆
李俊德 在7/12/2005 3:16:06 PM的回覆:
1.背法條豈有準則與正確方法???
每人的體力,時間與記憶力均有不同,如何背法條自然應該因人而異。

2.要求到達二點即可
(1)條號與法條內容能夠結合
解答時能夠正確引用條文,例如,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需援用182,就不能寫成181或183。動物占有人之賠償責任190,就不能寫成191。
(2)法條內容能概述即可
一字不漏是不可能的,也不必要。

3.方法不必太苛求,持之以恆最重要。
一科完再一科,可以,同時好幾科,也可以。

4.最後一句,貫徹決定一切。
回覆 光慈 在7/12/2005 10:52:58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的對此主題的指點 謝謝︿ˍ︿

回覆 小貝炎殺黑龍波 在7/13/2005 12:39:46 AM的回覆:
王立宏你是來亂的喔
回覆 王力宏 在7/13/2005 12:54:27 AM的回覆:
什麼叫來亂的喔

就事論事罷了

少再那挑釁

老師解答了就OK了喔
回覆 光慈 在7/13/2005 1:35:50 AM的回覆:
名  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回覆 光慈 在7/13/2005 1:40:07 AM的回覆:
   
第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回覆 光慈 在7/13/2005 1:44:36 AM的回覆:
上面兩個條文都是當今
名  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00002

      雖然可能過沒多久憲法又要再被增刪,不管如何,就姑且以上述的法條為例!!

  能否請益如果使用李老師的背法條法,前揭兩個條文
各自要如何概述內容???
  我還沒有舉出一些行政法,行政法問題更多,然我想還是先以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中的條文為例,虛心向諸位請益,期盼能指點一二 謝謝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7/13/2005 2:38:14 AM的回覆:
1.什麼叫概述?這還需要說明嗎?

2.何必特別找那麼長的條文為難自己。刑法及民法哪一個條文那麼長。

3.不要想東想西,要背就背,下定決心背就是了。有決心再長的條文都不是問題。沒有決心的話,再短的民法第一條,刑法第一條,你也背不下來。
回覆 王力宏 在7/13/2005 11:41:08 AM的回覆:
嗯!
言之有理,下定決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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