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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1司法官 強執第一題
發表人 估魯  

發表日期

7/6/2005 6:58:08 PM
發表內容 老師

關於這一題的第五小題:丁公司對甲之逕對丙強制執行,可否以其為執行標的之權利人身分主張權利,應如何主張?

高點解答: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或可依民法第二十四條代位丙主張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九條第三'四項

保成解答:丁於強制執行程序中非當事人亦非第三人<於強制執行法中無權利可主張

請問何者正確

我個人是覺得   丁可主張第十五條   不懂為何保誠解答如此
回覆
李俊德 在7/7/2005 12:55:11 AM的回覆:
保成解答:丁於強制執行程序中非當事人亦非第三人<於強制執行法中無權利可主張
--------------------------------------------------------------------------
此說正確

回覆 估魯 在7/14/2005 7:50:17 P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      可以說明理由嗎      我不太懂

這一題   好像跟93司法官有點像
回覆
李俊德 在7/14/2005 11:09:35 PM的回覆:
那丁有什麼排他的權利呢?
回覆 估魯 在7/14/2005 11:31:15 PM的回覆:
我是想說,因為題目說   ,丁認為該債權為其所有,

所以丁應該是債權的所有人,雖債權是相對權

丁應該還是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回覆 同樣疑問者 在7/26/2005 9:07:14 PM的回覆:
麻煩老師可否針對此一問題再解惑一下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26/2005 9:52:07 PM的回覆:
排他的權利不包含債權。

即便你認為真正的債權人是你,那也是你向債務人請求清償而已,不得排除他人的強制執行。

否則為何稱為相對權。
回覆 465464 在7/27/2005 10:43:56 AM的回覆:
題目是設問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假設
執行債務人有權利可以排除執行效力卻怠為之
第三人本於債權人之地位
行使代位權代為主張
應該也是一種回答...
所以
保成說
沒有權利主張
是否過於速斷...
請參考
回覆
李俊德 在7/27/2005 11:33:43 AM的回覆:
其為執行標的之權利人身分
-------------------------------------------------------------------------
這句話是重點

何況代位權之行使,須債務人陷於無資力(一般債權)而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題目所示,根本不符代位權行使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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