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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醫療行為能否再適用消保法7?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3/2005 3:37:30 AM
發表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醫字第1號

相較於種類及特性可能無限之消費商品,現代醫療行為就特定疾病之可能治療方式,其實相當有限,新型醫療方式之出現亦非一蹴可幾,而在我國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醫療服務不具備轉嫁危險於價格之功能,則藉由價格選擇排除危險之市場機能,能否發生於醫療市場,顯有疑問。若藥物控制方式所存在之危險性,經評估仍然高於醫師所能承受者,而醫師無從選擇其他醫療方式時,或改用較不適宜但危險較小之醫療行為仍有可能被認為有過失時,醫師將不免選擇降低危險至其所能承受之程度,換言之,基於自保之正常心理,醫師將選擇性的對某些病患以各種手段不予治療,且此選擇勢將先行排除社會上之弱者,而此類病患又恰為最須醫療保護者   。此種選擇病患傾向之出現,即為「防禦性醫療」中最重要的類型,對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之消費者保護法而言,顯然有所違背。而醫師為免於訴訟之煩,寧可採取任何消極的、安全的醫療措施,以爭取「百分之百」之安全,更盡其所能,採取防禦性醫療,以避免一時疏忽,因未使用全部可能之醫療方法,藉以免除無過失責任,醫療手段之採取,不再係為救治病人之生命及健康,而在於保護醫療人員安全,此將剝奪其他真正需要醫療服務病人之治療機會,延誤救治之時機,增加無謂醫療資源之浪費,誠非病患與社會之福。依此所述,醫療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制度,反而不能達成該法第一條所明定之立法目的。是應以目的性限縮解釋之方式,將醫院及醫師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範圍之列。
          
回覆 465464 在7/4/2005 10:22:19 AM的回覆:
最高法院最近一則判解已經明白揭示:醫療行為不適合消保法,但其中有一個重要理由是:恐醫界採取防衛性醫療,這個事實上的反制措施及心態,是判定法律行為性質的理由嗎,充其量,應該是醫界自己的心態調整及倫理教育的問題,..所以淺見認為,不適用的理由,應再斟酌..
回覆 請問老師 在7/4/2005 10:24:17 AM的回覆:
請問老師

醫療法82條是此問題的關鍵?還是避免防禦性醫療而作目的性限縮解釋才是?

我有點不解
如果照此判決揭示的目的性限縮
是否所有有危險性的行業都可比附援引
舉個例子
假設有一天老師或是律師成為繼醫師之後的新興"待告羔羊",老師律師紛紛時興"防禦性教學"   "防禦性訴訟"   
那消保法的"服務"是不是也要解釋成不包含這些行業了?
回覆
李俊德 在7/5/2005 12:46:16 AM的回覆:
醫療法82條是此問題的關鍵?還是避免防禦性醫療而作目的性限縮解釋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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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實務應該是著眼於防禦性醫療而作目的性限縮解釋,因為通編未有提到醫療法82條,也未就醫療法82條與消保法的體系地位作說明。

服務適用消保法本來就是一個頗受詬病的法律爭議,法律後遺症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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