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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為他人侵占時,原執票人是否仍為票據權利人?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3/2005 3:19:01 AM
發表內容
94台上41號判決
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然依該條項規定請求者,限於支票權利人;且所謂「票據喪失」,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此就民法第七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規定對照觀之自明。若票據為他人侵占時,並不包括在內。是上訴人非但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更無依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聲請提供擔保請求支付票據金額之餘地。從而,上訴人既非系爭支票之權利人,又不能依票據法規定,回復系爭支票之占有,即無從對於被上訴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請求支付票據金額,自不生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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