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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動產物權依登記認定權利內容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3/2005 2:59:45 AM
發表內容
94台上199號判決
按提供不動產為債權之擔保而設定抵押權者,所擔保者究為抵押物提供人抑為第三人之債務,固非所問;惟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其權利。故以抵押物提供人為債務人而為抵押權登記者,所擔保之範圍即以抵押物提供人之債務為限。
--------------------------------------------------------------------------
依設定登記認定何人為債務人

93律師考題

三、甲向丙借款九百萬元,為擔保該債務,由甲提供自有之A   建地二百坪為丙設定抵押權;另甲將其對丁之債權五十萬元,設定質權於丙。然甲執有該五
十萬元之借據,則疏未交付於丙。又甲之子乙(三十歲)向戊借款二百萬元,約定由甲提供自有之B建地八十坪設定抵押權於戊,以擔保乙之債務。丙、戊已將借款分別交付甲與乙運用。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辦理B建地之抵押權登記時,代辦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之代書,竟列甲為債務人,故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抵押人兼債務人為甲。甲乃主張對戊並無債務,認戊之抵押權不存在,而訴請戊塗銷抵押權登記,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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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塗銷抵押權請求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為有理由
1.成立上(發生上)之從屬性
抵押權之成立,以債權已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抵押權全為債權之存在而成立,是為抵押權成立上(發生上)之從屬性。

2.抵押權為從權利
抵押權之成立,違反其成立上之從屬性者,應屬無效,故縱有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亦屬無效。

3.不動產物權依登記認定權利內容
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以設立登記之內容為準。本件抵押權既登記為某甲本人債務之擔保,而不及其他,自應審究某甲對某戊是否負有債務,而為應否准許塗銷登記之裁判(70年18次決議;72台上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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