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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2005民訴上課進度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2/2005 9:53:59 PM
發表內容
6月29日發民法(一)講義及POWERPOINT001,002

民事訴訟緒論
第一節         紛爭多元化

一、問題引導:二車擦撞能否以猜拳解決紛爭

民事訴訟,由國家賦予當事人程序保障,使其衡量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用以解決私法紛爭實現權利內容之制度。

二、優先考量實體利益

(一)甲為他人作保,結果主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甲為避免其名下房屋為債權人查封拍賣,乃與好友乙通謀作成假買賣並為移轉登記(民§87),孰知,乙嗣後翻臉不認帳,糾紛如何解決?
(二)甲因欲結婚而購置新居,孰知,竟碰上無良建商購得輻射鋼筋屋、海砂屋,甲向建商交涉,建商置之不理,問甲如何主張權利?
(三)甲向乙購得透天厝一棟,孰知,該屋為市政府公告必須加以拆除,經查,乙已向市政府領取拆遷補償費,竟又將該屋出售於不知情之甲,問甲如何主張權利?         
(四)甲因小孩感冒帶至乙醫生開設之診所治療,孰知,小孩回家後服用乙醫生開立之藥物後竟陷入昏睡狀態、呼吸短促且口吐白沫,經緊急送醫後仍不治死亡,問甲應如何主張權利?         
(五)甲騎腳踏車,遭丙之砂石車捲入輪下,雙腿齊斷,經截肢手術後保住性命,向丙求償800萬元,問下列情形,糾紛如何解決?
1.丙毫無財產,然表示經「互助會基金」,願賠償50萬元,和解?
2.同上,若丙願賠償300萬元,和解?
3.如丙之雇主係XX建築公司,有雄厚資產,又如何?
         
三、優先考量程序利益

(一)甲向中古車商乙購得泡水車,甲向車商交涉,乙置之不理,問甲如何主張權利?
(二)甲乙兩車相撞,甲之A車側門凹陷,乙之B車引擎蓋毀損,雙方均指責對方過失,互不退讓,糾紛如何解決?
(三)甲執有乙所簽發1萬5千元之支票三張,屆期不獲兌現,問甲如何主張權利?如係150萬元之支票又如何?如係本票,有無不同?
(四)甲向乙購買具有GPS衛星定位汽車導航功能之PDA,花費13500元,然回家後,隨即發現汽車導航功能極差(車已下高速公路5分鐘,導航定位仍在北二高),經向商家反應,商家表示係衛星出狀況,問糾紛如何解決?
(五)甲向乙超市購買衛生棉(蒟蒻)及麵包,回家後,竟發現衛生棉(蒟蒻)中有小蟑螂,經向乙超市反應,超市表示願意退換同類商品,但甲希望能得到乙超市有誠意的解決,問糾紛如何解決?

四、當事人為程序主體應自行衡量

(一)甲借貸100萬於好友乙,孰知,乙竟不願償還該借款,問甲如何主張權利?若借款為30萬元或3萬元?有無不同?
(二)乙公司向甲公司訂購一批儀器,交易條件為FOB,付款方式為承兌交單(D   /A),然該批儀器順利運抵乙公司國家後,竟因貨運公司之疏失於送抵乙公司工廠前翻覆而毀損,乙公司因未收到該批儀器而拒絕付款,問甲公司應如何主張權利?
(三)甲因小孩暑假,特別向公司請假7天參加乙旅行社舉辦之東京7日豪華遊,孰知,甲攜家帶眷到達中正機場後,竟因航空公司超賣機位無法成行,問         甲應如何主張權利?
(四)甲騎摩托車,遭乙之自小客車追撞,車損人傷,受有損害計3萬元,糾紛如何解決?

五、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兼顧論)

民事程序制度之設計者與運作者(法院)均應指向於平衡保護紛爭當事人協同確定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等二基本要求之平衡點上的真實。   
      
六、尋求存於實體及程序利益平衡點之「法」

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應是:「法」之尋求、發現、提示。而且,其所尋求的「法」係指存在於實體利益(如:因特定實體法上權利經裁判為存在,即特定實體法規範被適用時所可能獲致的利益)與程序利益(如:因程序之使用或減免使用所可能獲致之勞力、時間或費用之節省)之平衡點上的「法」。

第二節 民事訴訟流程
一、私法糾紛發生
(一)訴訟標的
(二)攻防方法
二、禁止自力救濟
三、適時審判請求權
因應各該事件之特性需求,設立相當之程序制度或賦予當事人相當之機會,使其可資以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
(一)仲裁
(二)利用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
(四)聲請本票裁定直接為強制執行
(五)訴訟程序
1.通常訴訟程序
2.簡易訴訟程序         
3.小額訴訟程序                  
(六)調解
四、律師協助當事人擇定請求方式
五、起訴
六、審查書狀(§244Ⅰ)
七、調查訴訟要件
(一)先程序再實體
(二)訴訟要件:欠缺,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權利保護要件:欠缺,判決駁回
八、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送達起訴狀於對造
九、準備程序
(一)集中審理方式有三
1.言詞辯論(爭點整理及辯論階段)
2.準備程序
3.書狀先行
(二)主要內容
1.聽取當事人供述         
2.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1)不爭執整理
(2)爭執整理
A.程序上爭點
B.事實上爭點
C.證據上爭點
D.法律上爭點
十、言詞辯論程序
十一、判決
十二、二審程序
十三、三審程序
十四、判決確定
十五、確定判決之救濟途徑
(一)民訴: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
(二)行訴:再審、重新審理
(三)刑訴:再審、非常上訴
十六、強制執行
 
回覆
李俊德 在7/2/2005 10:39:47 PM的回覆:
7月1日發POWERPOINT003
壹、意義
貳、目的
一、保護私權說
(一)偏重當事人實體法上權利   ,而忽略當事人程序上應受之保障。
(二)忽略「訴訟是一種集團現象」,以致對民事訴訟立論基礎有所不足。
二、維持私法秩序說
(一)優點:
依私法為基準之解決,以保障私法法規之實效性,亦為民事訴訟之目的。
(二)缺點:在不告不理原則下,無法貫徹該目的
三、解決紛爭說
(一)優點:
「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1)可知,無法律規範,亦有可能發生紛爭,有紛爭且經法院裁判後,逐漸經由案例而形成成文法   ,例如,旅遊,合會等等。
(二)缺點:
未引實體法規範作為訂立訴訟制度目的之基礎
四、民事訴訟目的之相對觀
五、落實當事人在訴訟法程序利益之保障
六、法尋求說
(一)基於憲法保障基本權旨趣所承認之程序主體性原則
(二)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兼顧論
(三)尋求存於實體及程序利益平衡點之「法」
參、民事訴訟與其他解決私權紛爭之程序
一、民事訴訟:判決程序
(一)特色
1.強制性
2.預測可能性
3.程序保障之嚴密性
4.普遍利用可能性
(二)缺點
1.過度耗費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
2.重視效率,和諧……等事件,不宜使用訴訟制度
(三)何謂現代型紛爭事件﹖有何特徵﹖
二、和解、調解
三、仲裁
(一)專門技術性紛爭之處理。
(二)國際性紛爭之處理。
(三)迅速經濟性紛爭之處理。
(四)秘密處理紛爭之機能:仲裁程序不公開(仲裁法§23)。
(五)彈性處理紛爭之機能: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仲裁法§31)
四、非訟事件(非訟程序)
(一)區分學說
1.程序法理二元分離適用論之疑問
2.訴訟事件之非訟化
3.非訟事件訴訟化
4.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交錯適用
(二)特色
1.特需賦與法官廣泛裁量權(裁量性)之事件。
2.公益性較濃厚之事件。
3.特需在程序上簡易、迅速解決之事件。
4.具有繼續性而需由法院依實際情況為權宜性、創設性、展望性處理,或撤銷、變更裁判之事件。
5.非有對立當事人就實質問題為訟爭,致不要求法院依實體法確定私權存否之事件
6.重視隱私權,營業秘密保障之事件。
7.具有形成處分性質之事件。
(三)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區分
1.處分權主義採用與否
回覆
李俊德 在7/8/2005 2:20:06 AM的回覆:
7月4日發POWERPOINT004
(三)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區分
1.處分權主義採用與否
2.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
3.公開主義之採否
4.簡易主義與言詞審理主義之採否
5.直接審理主義之不同
6.當事人進行主義或職權進行主義?
7.當事者權保障之要否
8.蒐集證據之程序
9.程序主體
(1)當事人對立之原則及當事人恆定主義
(2)形式、實質當事人主義
10.判決之羈束力
(四)訴訟事件之非訟化
1.程序法方面之非訟化
(1)程序上抽象不確定概念之多用
(2)需求利益衡量之職權擴大
2.實體法方面之非訟化
(五)非訟事件之訴訟化
(六)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交錯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7/8/2005 2:21:11 AM的回覆:
7月6日發POWERPOINT005
第一章:民事訴訟
人事訴訟法理之交錯適用: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適用之探討
(一)最高度之公益需求:子女親權、監護權酌定
(二)次高度之公益需求:婚姻無效、成立不成立
(三)低度之公益需求:離婚、撤銷婚姻、同居之訴
第二章:民事訴訟法
壹、意義
貳、性質:公法、程序法
參、訴訟法規之種類
一、效力規定
(一)強行規定
(二)任意規定
二、訓示規定      
肆、效力
一、主體之界限
二、時間之界限
三、地域之界限
伍、理想
一、實現實體正義
二、實現程序正義
三、程序權保障
(一)依賦予保障之內容而為區分:
1.達成慎重而正確的裁判之程序保障
2.達成迅速而經濟的裁判之程序保障
(二)依賦予保障之時點而為區分:
1.事前的程序保障
(1)職權通知利害關係第三人(§67之一)
(2)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活用
2.事後的程序保障
(1)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增設
(2)事前程序保障之賦予以避免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提起
(3)職權通知與否之判斷基準
(4)本訴訟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第三人之正當化基礎
A.已賦予應有之事前的程序保障成為擴張判決效力於受通知者之正當化基礎:
B.未賦予應有之事前的程序保障
(三)區分:程序的保障
回覆
李俊德 在7/13/2005 4:24:02 AM的回覆:
7月8日
第二章:民事訴訟法
四、突襲性裁判之防止
(一)發現真實之突襲
1.認定事實之突襲(94年台上字第180號判決)
按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凡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亦不得斟酌之。倘法院就當事人所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未曉諭當事人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而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前,遽行作為判決之基礎,致生突襲性裁判之結果,即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違。
2.推理過程之突襲:辯論主義所及之事實?
(1)主要事實(通說)
(2)影響判決基礎之事實(邱)
五、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
(一)當事人能力之賦予。
(二)訴訟標的相對論。
(三)受訴法院踐行以公開心證及表明見解為程序內容之闡明方式。
(四)當事人訊問之承認。
(五)系爭標的外之法律關係及第三人參加和解之肯認(§377、§380之一)
六、程序安定性之要求
(一)責問權之不得行使(§197Ⅰ)
(二)通常訴訟程序為訴之變更,並不影響程序適用
(三)訴訟行為不得附條件、期限
(四)恆定原則
1.管轄恆定原則(§27)
2.當事人恆定原則(§254Ⅰ)
3.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緒論
壹、意義
貳、級別
一、原則:三級三審制
二、例外
(一)簡易程序:二級三審制
(二)小額程序:一級二審制
參、組織
第一節 管轄
壹、意義
貳、管轄權
一、意義
二、管轄權與審判權
參、種類
肆、審判籍(管轄法院)
一、意義
二、種類
三、普通審判籍:以原就被原則
回覆
李俊德 在7/13/2005 4:24:45 AM的回覆:
7月11日
四、特別審判籍:如何決定適用?
(一)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對於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二)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者
2.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者
(三)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四)本於票據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五)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六)訴之合併之特別審判籍
1.主觀訴之合併
2.客觀訴之合併
五、專屬管轄
(一)意義
(二)立法理由
1.便於調查證據
2.公益之維護(如領土完整、人事訴訟之公序良俗維護等)。
3.事件上之特殊性質(如再審、支付命令)
六、指定管轄
1.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
2.不得抗告之裁定
3.得以抗告聲明不服之裁定
七、合意管轄
(一)意義
(二)態樣
(三)性質:訴訟法上契約
(四)要件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5 1:34:43 AM的回覆:
7月13日
肆、審判籍(管轄法院)
七、合意管轄
八、應訴管轄
伍、管轄恆定
陸、管轄權之調查
柒、訴訟之移送
捌、管轄錯誤之效果
一、任意管轄
二、專屬管轄
玖、管轄制度之改革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
壹、目的
貳、範圍
參、自行迴避
肆、聲請迴避
伍、職權迴避
陸、同意迴避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一節 當事人
第一項      基本概念
第二項 當事人能力
第三項 當事人適格
壹、意義
一、當事人為特定訴訟關係之主體
二、當事人係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之人
三、訴訟法上當事人與實體法上當事人未必一致
(一)訴訟法上當事人與實體法上當事人未必一致
(二)非實體法上之主體,但亦有成為訴訟法上之當事人之可能
(三)提起訴訟即屬訴訟法上當事人
四、介紹判決效力之相對性(既判力之相對效)判決效力之絕對性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5 1:35:35 AM的回覆:
7月15日
貳、當事人查定
一、意義:
二、重要性:
三、認定標準:
(一)理論上
1.表示說:
2.意思說:
3.行動說:
4.併用說:
5.當事人適格說:
6.規範分類說:
參、稱謂
肆、受憲法保障之當事人權能
一、程序主體權
二、當事者權
三、程序處分權
四、程序選擇權
五、公正程序請求權
六、適時審判請求權
第二項         當事人能力
壹、意義
貳、基礎
一、實質當事人(有實體法上權利能力者)
二、形式當事人(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者)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5 1:36:05 AM的回覆:
7月18日
   海棠颱風來襲,停課一次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5 1:38:23 AM的回覆:
7月20日
第二項         當事人能力
一、實質當事人(有實體法上權利能力者)
(一)自然人:
(二)法人
1.公法人
2.私法人
二、形式當事人(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者)
(一)法律另有規定(§40Ⅲ、Ⅳ)
1.非法人之團體
(1)法人宣告破產後,有無當事人能力?
(2)合夥有無當事人能力?
(3)祭祀公業是否有當事人能力?
(4)權利義務之歸屬
A.得逕為實體判決(50台上2719)
B.將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與實體法權利能力分別以觀(67台上865)
C.大法官釋字486號解釋
2.中央或地方機關
(二)依法院向例作特別處理者
1.各級公營事業機構
2.公立學校
3.分公司.

第三項         當事人適格
壹、意義
如何區分訴有無理由與當事人適格
貳、與當事人能力區別
參、判斷標準
一、原則:本案適格
二、例外:訴訟擔當
回覆 6年5班 在10/2/2005 4:21:00 PM的回覆:
怎麼不再有進度了.......?

還是改公布到別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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