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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2005民法上課進度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2/2005 8:44:14 PM
發表內容
6月29日發民法總則講義及POWERPOINT001,002
第一章 民法總論
第一節 民法之架構
壹、公法之法律關係
貳、民法係屬私法
一、民法之意義
二、特徵:私法自治
三、民事法律關係
四、民事法律關係之要素
參、編制體裁
一、五編制體裁
二、權利總論之架構
三、權利各論之架構
第二節 民法各編之特色
壹、民法各編之特色
貳、競合時之優劣考量
第三節 權利義務
第一款、權利
壹、本質:法力說
貳、體系
一、權利內容
(一)詳論債權及物權本質差異:三大實例探討
(二)債之相對性、物之絕對性、債權物權化、物權債權化
(三)物權變動公示原則初探
(四)出賣人義務剖析
(五)不動產有無觀念交付
二、權利作用
(一)支配權
(二)請求權
(三)形成權
1.承認權
2.終止權
3.解除權
4.撤銷權
回覆
李俊德 在7/2/2005 8:45:54 PM的回覆:
7月1日發民法總則講義及POWERPOINT003
第一章 民法總論
第三節 權利義務
第一款、權利
(三)形成權
4.撤銷權
5.撤回權
(四)抗辯權
參、分類
一、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二、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三、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四、主權利與從權利
(一)發生上之從屬性
(二)處分上之從屬性
(三)消滅上之從屬性
五、絕對權與相對權
六、原權利與救濟權
肆、概念區辨
一、權限
二、權能
第二款、義務
一、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二、因積極義務(作為義務)之反面得否導出當事人之消極義務?
第四節      民法之基本原理
壹、民事法律思想之演化
一、法律關係之單位
(一)家族本位→個人本位→社會本位。
(二)現行民法係採個人本位之立法。
二、法律關係之重心
(一)義務本位→權利本位→權利社會化。
(二)現行民法係採權利本位而兼有權利社會化之色彩。
貳、私法上三大原則及其修正
一、私法上三大原則
(一)所有權絕對尊重主義
(二)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三)過失責任主義
二、三大原則之修正
(一)所有權社會化
(二)契約自由之限制
(三)推定過失責任及無過失責任制度之確立
三、歸責原則之演進為何?
(一)結果責任
(二)過失責任
(三)推定過失責任(中間責任)
(四)衡平責任
(五)無過失責任
第二章   法例
第一節 法例總論
壹、意義
貳、結構分析
第二節 民事法源
壹、意義
貳、三段論法之地位
參、位階
一、體例適用之檢討
(一)當事人約定,法律,習慣法,法理
(二)當事人約定違反強行規定,公序良俗
二、法律
(一)憲法是否有第三者之效力?
(二)判例是否係民事法源?
(三)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得否係民事法源?
三、習慣法
(一)習慣=習慣法說(王澤鑑   63頁)
(二)習慣=事實上習慣說(邱聰智   民總上冊   101-102頁)
回覆
李俊德 在7/8/2005 1:36:09 AM的回覆:
7月4日   發POWERPOINT004,005
第二節 民事法源
三、習慣法
(一)習慣=習慣法說(王澤鑑   63頁)
(二)習慣=事實上習慣說(邱聰智   民總上冊   101-102頁)
四、法理
第三節 法律之解釋
壹、意義
貳、功能
參、目的
肆、方法
一、強制解釋
二、法理解釋
三、學理解釋
(一)文義解釋:三層次之處分
(二)體系解釋:§760之書面係指物權行為之書面
(三)歷史解釋:§246條之「不能之給付」係指「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
(四)比較法解釋
§18Ⅱ之「慰撫金」係指非財產損害之金錢賠償,「損害賠償」係指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五)法律目的解釋
1.§190之「占有人」
2.§798之「自落」
3.§194之「子女」
(六)合憲性解釋
第四節 法律之適用
壹、意義
貳、邏輯三段論法
參、步驟
肆、請求權基礎
伍、請求權檢查體系
一、意義
二、順序:純係基於目的性考慮
(一)契約上請求權
(二)類似契約關係上之請求權
(三)無因管理之請求權
(四)物上請求權
(五)不當得利請求權
(六)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七)其他請求權
回覆
李俊德 在7/8/2005 1:37:16 AM的回覆:
7月6日   發POWERPOINT006

第四節 法律之適用
伍、請求權檢查體系
一、意義
二、順序:純係基於目的性考慮
(一)契約上請求權
(二)類似契約關係上之請求權
(三)無因管理之請求權
(四)物上請求權
(五)不當得利請求權
(六)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七)其他請求權
第五節 法律漏洞
一、類推適用
二、目的性限縮
三、目的性擴張
四、創制性補充
第六節 使用文字之準則
壹、規定(§3)
貳、適用範圍
一、法定方式:法定要式行為(違反者不成立:§73)
二、約定方式?約定要式行為(違反者推定不成立:§166)
參、特別規定:電子簽章?
一、概說
二、意義及內容
三、適用(優先適用?補充適用?約定適用?)

第三章    權利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
第一款 自然人之能力
一、權利能力
(一)意義
(二)分類
(三)存續期間
1.始期:原則:出生(§6);例外:胎兒(§7)
2.終期:自然死亡(§6)
3.死亡宣告
(1)制度目的:
儘早確定失蹤人懸而未決之法律關係,而非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
(2)要件:
(3)效力
A.   生存推定
B.   推定死亡
C.   死亡時期
D.   效力範圍
E.歸來後之法律關係
(A)推定死亡時期後之法律關係:有效
(B)推定死亡時期前之法律關係
回覆
李俊德 在7/13/2005 3:43:31 AM的回覆:
7月8日   
二、行為能力
三、責任能力
第二款 人格權
第一項 人格權之保護
壹、意義
貳、性質
參、特性
一、不可拋棄性
二、不可侵害性
三、不可移轉性
肆、種類?
一、修法前
二、修法後
伍、保護
一、不得拋棄(§16、§17Ⅰ)
二、得為限制(§17Ⅱ)
(一)禁止離職條款
(二)競業禁止條款
三、不得侵害
(一)侵害之認定:須為不法侵害
1.生命權:生命法益是否被剝奪?
Q:因生命權受侵害而成立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發生繼承問題?餘命損害之
            有無?
2.身體權:身體組織上之完整性是否被破壞?
3.健康權:生理功能上之健全性是否受影響?
4.名譽權:社會評價是否因而貶損?
5.自由權:身體或精神上之活動是否被剝奪或限制?
6.姓名權:冒用他人姓名或不當的使用或稱呼他人姓名?
7.信用權:經濟活動是否因而影響?
8.貞操權:未經同意而與他人為性行為!
9.隱私權:探知或洩漏他人在法律上應受保護之私密!
回覆
李俊德 在7/13/2005 3:44:41 AM的回覆:
7月11日   發POWERPOINT007
(一)侵害之認定:須為不法侵害
10.肖像權: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11.其他人格權:依具體個案審酌有無不法性?
(二)侵害之救濟
1.不作為請求權
2.損害賠償請求權(§184Ⅰ前,§227之一)
(1)財產上損害:均得請求賠償(責任事由在所不問)
(2)非財產上損害:
限於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慰撫金(§195Ⅰ,§227之一)且責任事由:
A.1999年修法前
責任事由限於侵權行為,侵害客體亦限於特殊人格權。
B.1999年修法後
(A)侵權行為:重大人格法益(§195Ⅰ)
(B)債務不履行:重大人格法益(§227之一)
3.不當得利利益返還請求權(§179)
第二項 身分權之保護
壹、意義
貳、保護
一、侵害之認定:須為不法侵害
(一)親權:
1.擄掠他人子女
2.父姦淫親生女
3.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
(二)配偶權:
1.通姦
2.強姦
二、侵害之救濟
(一)不作為請求權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1.財產上損害賠償:
2.慰撫金:責任事由?

第四章 權利客體
第一節 總論          
壹、物權之客體:特定物     
貳、債權之客體:債務人之給付   
參、準物權之客體:權利或不特定物       
肆、無體財產權之客體:人類智慧精神創作
伍、人格權之客體:權利人自身   
陸、身分權之客體:特定的他人或其行為
第二節 物            
壹、意義            
貳、要件
一、物須具有權利客體性
(一)屍體之性質為何?
(二)以分離身體之一部為標的之契約,契約之效力如何?是否得請求強制履行?
(三)動物是否為物?
二、物須具有支配可能性
三、物須具有經濟獨立性
四、物不須具有有體性           
參、成分
一、重要成分
二、非重要成分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5 12:19:40 AM的回覆:
7月13日   
第四章 權利客體
肆、物之種類
一、動產及不動產:
(一)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67)
(二)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66Ⅰ)
二、消費物及非消費物:
三、代替物及不代替物:
四、可分物及不可分物:
五、融通物及不融通物:
六、特定物及不特定物(種類之物):
七、主物及從物:
八、單一物、結合物及集合物
九、原物及孳息

第五章 權利變動
第一節 法律事實與法律現象
第一款 法律事實(權利變動之原因)
壹、非法律事實
一、意義
二、舉例:「好意施惠關係」
三、與法律事實之區辨標準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5 12:21:14 AM的回覆:
7月15日   
第一節 法律事實與法律現象
第一款 法律事實(權利變動之原因)
壹、非法律事實
三、與法律事實之區辨標準
四、履行請求權?否定
五、損害賠償
(一)債務不履行:✕
(二)侵權行為:✓   
六、代客停車
(一)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二號裁判
(二)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七號裁判
貳、法律事實
一、意義
二、分類
(一)行為事實:與人之行為有關之法律事實
1.適法行為:符合法律上價值判斷之行為
(1)表示行為:以表示一定意識之內容而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
A.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為其要素
B.準法律行為
(A)意思通知(§80Ⅰ、§170Ⅱ)
(B)觀念通知(§51Ⅳ、§159、§169、§297)
(C)感情表示(§416Ⅱ、§1053、§1145Ⅱ)
(2)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
2.違法行為:違反法律上價值判斷之行為
(二)非行為事實:與人之行為無關之法律事實
1.事件:不以人之精神作用為要素之動態的法律事實
2.狀態:不以人之精神作用為要素之靜態的法律事實

第二款 法律現象(權利變動之結果)
壹、權利之取得
一、區別之標準:是否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
(一)原始取得:非基於他人之權利,而獨立的取得權利
(二)繼受取得:基於他人之權利而取得權利為繼受取得
貳、權利之變更
一、主體之變更:
二、客體之變更
(一)質的變更:
(二)量的變更:
(三)作用的變更:
參、權利之喪失
一、絕對的喪失:
二、相對的喪失:

第二節 法律行為           
第一款 法律行為概論         
壹、法律行為之意義:
貳、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
參、脫法行為
一、意義:
二、方式:
三、效力:
(一)手段脫法:法律行為有效。
(二)目的脫法:法律行為無效。
(三)脫法行為之法源地位:法律而非法理
肆、信託行為
一、意義:
二、類型:可區分為管理信託與擔保信託。
(一)管理信託:
(二)擔保信託:
三、方式(信託法§2)
四、效力
五、消滅:
(一)一般情形
(二)特殊情形(信託法§3)
第二款 法律行為之分類
壹、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
貳、債權行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
參、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肆、單獨行為、契約行為與共同行為
伍、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陸、要物行為與不要物行為
柒、要因行為與不要因行為
捌、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玖、生前行為與死後行為:
拾、主行為與從行為
拾壹、完全行為與不完全行為
拾貳、脫法行為與射倖行為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5 12:22:16 AM的回覆:
7月18日

海棠颱風來襲,停課一次。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5 12:23:11 AM的回覆:
7月20日
第三款 法律行為之有效成立      
第一項 成立、生效要件之總論
一、登記於民事法律關係中扮演何種功能?
(一)登記生效要件主義(§758、§1050)
(二)登記對抗要件主義(§31、§1008、信託法§4I、動擔法§5)
(三)登記處分要件主義(§759)
(四)登記推定要件主義(§982II,修§759之一I)
二、何謂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區分上有否實益?
三、一般契約效力之理論
第二項 一般成立要件
壹、成立、生效要件之總論
壹、當事人
貳、標的
參、意思表示
一、意義
二、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素:表示行為
(二)主觀要素:
1.行為意思
2.表示意思
3.效果意思
4.動機
(三)區分實益
三、表示方法
(一)明示:
(二)默示:
(三)單純沈默 
四、意思表示之生效
(一)立法主義
1.表意主義
2.發出主義
3.到達主義
4.了解主義
(二)生效時點
(三)撤回
(四)到達之阻止或障礙
五、意思表示之解釋 
第三項 特別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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