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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愛情迷宮Ⅱ
發表人 pk  

發表日期

7/1/2005 10:34:04 AM
發表內容 此係源於甲、A的『南陽街愛情故事Ⅱ』,試解析於下列情形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甲與乙各擁有NB及iPod乙台。一日,甲及乙因於A面前愛耍帥,遂通謀而為虛偽的拋棄NB及iPod,以誇耀互為貴族世家。此舉果獲A芳心大動,甲更得A之香吻乙枚。翌日,甲及乙火速趕往拋棄現場,欲拾回NB及iPod,但因已分別為知悉此事的丙及不知此事的丁拾獲,而尋覓終日不獲。
丙及丁拾獲NB及iPod後,分別將之出賣及出租與不知此事之戊及己。其中,戊復將NB出賣予熟知此事的庚。問:
(一)甲與乙可否取回NB及iPod。【初階】
(二)當事人間法律關係。【進階】
(三)設僅甲一人為討好A歡心而單獨為虛偽表示時又如何。
回覆 465464 在7/1/2005 1:33:12 PM的回覆:
等你當典試委員
我再來解
回覆 邏輯不通 在7/2/2005 12:02:58 AM的回覆:
邏輯不通
情敵會通謀虛偽表示.......去追求同一個女友嗎
跟常識不符
回覆 民訴ya~ 在7/2/2005 1:06:38 AM的回覆:
#︵〃︵ ╭───────╮ ︿〃︿#   
〈> ●〉│∼哇來簽到哩∼│(● <)   
O ﹀ m┴───────┴m v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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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在7/5/2005 4:17:31 PM的回覆:
拋棄,乃事實行為也=>毋庸討論相對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
換句話說,不用討論是否通謀虛偽、善意惡意等問題
一經拋棄,則物權消滅
拾得人乃無主物先占

一、不能
二、甲乙的拋棄行為,使物權消滅。丙丁乃無主物先占,取得物權
三、結論一樣

小弟淺見,僅供參考囉∼
回覆
李俊德 在7/5/2005 5:13:31 PM的回覆:
所有權拋棄(764)乃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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