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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
發表人 ABC  

發表日期

6/27/2005 7:37:12 PM
發表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   仍應依本法追訴處罰。』但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犯罪發生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請問老師:甲若在服役前犯普通竊盜罪在服役中被發覺。按照軍事審判法應接受其審判這不是和刑事訴訟法相衝突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27/2005 8:38:44 PM的回覆:
我代葉老師答一下好了

依軍法審判須透過三階段檢驗:

1.身分:

須為現役軍人且犯罪發覺至審判終結均具備軍人身分

2.時間:

戰時(一律依軍審)或非戰時(下述)

3.罪名:

軍法之罪(依軍審),非軍法之罪(由普通法院審判)

案例事實,為非軍法之罪,故歸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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