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撤銷死亡宣告與前後婚之關係
發表人 失蹤人  

發表日期

6/24/2005 4:44:11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我是函授生            有個身分法的問題有疑問
就是在p.139的撤銷死亡宣告與前後婚之關係
老師就後婚之雙方善惡意作了四種排列
而其中的雙方均善意情形(powerpoint中稱第一種情形)
學生不大明白為何此時前婚因生存配偶再婚而同時消滅
因為:
1.撤銷死亡宣告後,   前婚不是應該就已復活了嗎?因為民訴640第一項但書只說對之前的善意行為不生影響,   但並無因此就否定前婚的復活啊

2這說法似乎採戴東雄老師的前婚於生存配偶再婚時解消之見解,   可是老師不是建議採通說的於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時即解消的見解嗎

3.若上述的推論沒錯,   那是不是已符合釋字362,552的情形,   而成為例外允許的重婚

學生其實是帶者忐忑不安的心情打這段文字,   因為怕哪錯了而增加老師的麻煩,   請老師及各位同學多包涵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24/2005 5:07:41 PM的回覆:
關於撤銷死亡宣告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
1.婚姻關係因二種事由解消,一為死亡(包括死亡宣告),另一為離婚。

2.被宣告死亡後,失蹤人與生存配偶之婚姻關係解消。

3.善意生存配偶與善意第三人結婚,非為重婚。

4.被宣告死亡之人實際尚生存,撤銷死亡宣告,得回復被解消之法律關係。

5.但善意行為不受影響係指已經消滅之婚姻關係(失蹤人與生存配偶之婚姻關係)不再回復而干擾現存之婚姻關係。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