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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因重男輕女觀念而定的拋棄繼承契約,有解嗎?
發表人 李如隆  

發表日期

6/14/2005 11:40:57 PM
發表內容 想請教李老師及版上高手先進一個關於繼承的問題:

甲夫乙妻共有ABC三女及D一子,甲夫某日遽然病逝未留任何遺囑,僅留下二千萬財產,乙妻因重男輕女觀念要求ABC簽下放棄繼承甲遺產的契約,同時於契約中允諾ABC將可因此向D子各請求100萬現金做為補償,ABC因逢喪父不便和母多做爭執而同意簽該契約。越5年,ABC因經濟狀況不佳而對當初所簽的放棄繼承契約心生反悔,於尚未向D請求100萬債權前,是否得主張契約無效或得撤銷?若ABC已經向D請求100萬債權後,是否仍能主張契約無效或得撤銷?

此非我自己杜撰的題目,而是身邊親友實際發生的情況,目前我這魯鈍的頭腦,只想到憲法第三人效力理論,將憲法平等權透過民法72條的公序良俗貫徹到私人間契約實現,主張該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但在實務上要如此主張,應該有相當的困難程度吧?
還望大家指引我一個思索的方向,別讓我一直鑽死胡同了,感激不盡
回覆
李俊德 在6/14/2005 11:58:25 PM的回覆:
拋棄繼承不是繼承人間簽定契約即可,而是應向法院以書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到底有沒有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呢?這才是關鍵。
回覆 路人 在6/15/2005 6:12:17 PM的回覆:
依民法72主張契約無效即可
有需要引用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嗎?
回覆 qq 在6/15/2005 8:43:40 PM的回覆:
樓上的學長姐您好: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與此情形南轅北轍,
建議參閱吳更大師的現法、行政法相關書籍。
回覆 李如隆 在6/16/2005 12:30:36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及各位學長姐的指教
的確我忘記說明一點
當事人已持前揭拋棄繼承聲明至法院登記完畢...

要求女兒拋棄繼承,將遺產全由兒子繼承顯然違反男女平等的觀念,但重男輕女在台灣社會算是普遍現象,可以逕行將之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主張違反民法72嗎?這是我的一點小疑問,謝謝大家

學藝不精之處,還請大家多多包涵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6/16/2005 1:01:19 AM的回覆:
1.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
2.母親以傳子不傳女要求女兒拋棄繼承,女兒照辦,這乃作成法律行為之動機。
3.此種動機錯誤,不可能撤銷。
回覆 請問老師 在6/16/2005 10:19:56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上面的回答
想確認一下
老師的意思是說   民72   只是用在契約行為嗎?
我的疑問是
拋棄繼承雖是單獨行為
可不可以還是有民72的適用呢?

還有,再問一下,既然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
那當事人間還有就此成立"契約"的實益嗎?
若案例事實改成女兒們訂約後不願履行,
兒子可否請求履約?
若勝訴,能否及如何強執?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16/2005 4:06:09 PM的回覆:
還有,再問一下,既然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
那當事人間還有就此成立"契約"的實益嗎?
---------------------------------------------------------------------------
當事人仍能成立契約,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女兒要求兒子給付一定金錢,兒子要求女兒拋棄繼承。

若案例事實改成女兒們訂約後不願履行,
兒子可否請求履約?
若勝訴,能否及如何強執?
--------------------------------------------------------------------------
身分行為無法請求強制履行(參考婚約履行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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