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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利息之債問題
發表人 wawa  

發表日期

6/7/2005 5:47:06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我是函授的學生,在債編下p12.利息之債的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民庭總會決議,老師說:<防止....,保護經濟弱者>.從MP3中聽的不太清楚,能否請老師告知.
   另於該決議與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五三二號判例中的同一段話:{就超過限額部分之利息而言,不啻已為任意給付,更難謂債權人就更改後之債權中原來超過限額之利息部分,不能請求.}學生不甚了解這段的意思,請老師解   惑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7/2005 7:10:24 PM的回覆:
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91年14次決議)

就超過限額部分之利息而言,不啻已為任意給付,更難謂債權人就更改後之債權中原來超過限額之利息部分,不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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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3年1月1日借你100萬收百分之50的利息(20萬有請求權30萬無請求權)94年1月1日清償期屆至,債務人表示利息滾入原本(100萬加上50萬的利息變成150萬的本金)及百分之50的利息展延一年清償(94年1月1日),那本無請求權的30萬還能不能要?

回覆 wawa 在6/7/2005 8:28:56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不啻已為任意給付>在這裡的意思為何?
回覆
李俊德 在6/7/2005 10:07:11 PM的回覆:
等同於清償50萬之利息。

超過最高限額之利息,無請求力,但債務人任意清償,債權人仍得受領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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