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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商事法一問
發表人 龍困淺灘  

發表日期

6/7/2005 8:58:58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某日與朋友談論一法律問題,由於愚學生才疏學淺,無法針對朋友之問題回答,實感慚愧,故今厚顏特向   李老師請教:
      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私自將公司內之職工福利金定存單及退休基金定存單向銀行辦質押借款,以補公司虧損.但該公司財務報告故意遺漏上述情事,又該公司僅為公開發行股票及準備上櫃之公司.
      請問李老師:
1.此件應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或同法第174條第一項第五款論處?
2.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與同法第174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適用情形有何不同?
      上述問題望   李老師您能撥冗解惑,愚學生感激不盡!!
      敬祝
安好
回覆
李俊德 在6/7/2005 7:21:09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雖然你標上商事法一問,但這屬於應收報酬之法律諮詢範疇,非僅屬法律問題之探討。

請告知你的朋友,律師能提供法律服務係屬多年努力閱讀法律書籍,勞心勞力的知識累積過程,非屬舉手之便。
回覆 端午 在6/8/2005 6:44:31 PM的回覆:
四十幾分就可以考上律師,換句話律師也有五十幾分不會,所以律師也不見得懂.四十幾分的律師懂商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8/2005 10:38:06 PM的回覆:
不要侮辱律師這個行業好嗎?

你是什麼身分,憑什麼侮辱許多自行進修,好學不倦的律師?

或許剛考上有許多不懂之處,但每個人都會成長的。
回覆 我覺得 在6/8/2005 11:23:53 PM的回覆:
他說的也是事實,不算侮辱,律師本來就還有很多不懂的,醫生也分科門,應該沒有人什麼都會。承認不懂也不算丟臉,比較丟臉的是不懂裝懂。

而且要質疑別人也用不著什麼身分吧!我也可以質疑總統的319啊
回覆
李俊德 在6/9/2005 12:37:41 AM的回覆:
樓上的同學,所言不差,許多律師考上後都是不唸書的,靠交際應酬,業務員推展業務,甚至,冺滅人性,侵占款項,教唆偽證,包庇犯罪-----------------------------------


但是也有很多律師潔身自愛,努力進修,憑專業知識服務客戶,下班後參與許多他領域專業的課程進修。

不知道你們對自我的期許為何?

領略讀書進修的愉悅與酒店中的佳酒美人,許多人各有所好。
回覆 我覺得 在6/9/2005 1:07:23 AM的回覆:
還是要持續進修吧!不然很容易被時代淘汰
考上只是開始,不是結束
回覆 小小 在6/9/2005 1:19:36 AM的回覆:
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

本就是這個世界的自然法則

不僅律師如此,就連高科大老闆,或在巷口賣牛肉麵的老王,也要接受殘酷的競爭吧
回覆
李俊德 在6/9/2005 1:21:10 AM的回覆:
是啊,當你屬於自行進修,好學不倦的律師(尤其許多律師唸EMBA,進修會計,財務,稅務等等)。
--------------------------------------------------------------------------
呸,四十幾分的律師懂商嗎?


你應不應該爲你及你所從事的職業尊嚴作出捍衛與澄清?


你們法律人都是社會的亂源,專門幫人渣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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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感受如何呢?
回覆 龍困淺灘 在6/9/2005 9:25:21 AM的回覆:
敬呈   李老師及各位法律先進:
      日前愚學生提出此一問題,只是單純想請教   李老師的看法,不料引起大家相互間之筆仗,愚學生實感抱歉!!
      其實   李老師所言甚是,律師能提供法律服務係屬多年努力閱讀法律書籍,勞心勞力的知識累積過程,非屬舉手之便,我想在合理的範圍內,   李老師仍會很樂意替各位學子解答疑惑,以達教學相長之效.
      再者,   李老師   大可不必太在意別人不當的批評,   您教學態度認真及努力自我進修,大家都可感受得到,實無須因少數人的言論而動怒動氣,所謂[凡事安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吾心而已].
      最後,愚學生再次對此一風波向各位致歉,希望這個話題能到此結束,大家能共同努力精進自我的法律學識.

   謝謝!!

                   愚學生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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