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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未經所有共有人同意而出賣共有物之行為
發表人 babythinke  

發表日期

6/5/2005 10:38:45 PM
發表內容 這是在x成補習班物權體系書看到的某題題解,對該題解內容有疑惑,簡略節錄如下

題目:甲、乙、丙、丁平均共有A土地一筆,甲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與戊達成合意以一百萬元出售整筆A土地,則甲、戊之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擬答:……而其他共有人拒絕承認時,則該處分行為確定不生效力,則甲無法依履行買賣契約之內容,則屬於給付不能,戊即得依民法第226條第一項……88台上字第90號判決…「……締約共有人因不能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或無法取得其物,受讓人仍得對於該締約之共有人,依據債權法則請求使其取得後締約之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與他共有人維持共有關係。……因而,戊除得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外,尚得請求甲移轉其對於A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權利,使得戊成為共有人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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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的疑惑有:

Q該88年台上字90號判決(55年台上字3267號判例亦同)實務見解均有類似如下的用語:「受讓人固得對於締約之共有人,依債權法則請求使其該一部取得單獨所有權;對於不履行之締約人,除要求追償定金或損害賠償外,亦得請求使其取得按該一部計算之應有部分,與他共有人繼續共有之關係。」

學生不解的是如果出賣人無法民法依348第1項履行買賣契約之內容,則買受人可依民法226求償,那麼該題解寫「給付不能」,既然「已」是給付不能,又為何得依「債權法則請求甲移轉其對於A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權利,使得戊成為共有人行列」?

Q2那上述所謂的「債權法則」又是依據什麼條文?如果是348第1項的話,那為何不直接寫出該請求權基礎?


Q3那如果出賣人甲已經依226賠償給戊,戊又得依「債權法則請求甲移轉其對於A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權利,使得戊成為共有人行列」,會不會有雙重得利的問題(用詞可能不精確,請見諒)?



以上,學生觀念不清,還煩請老師解惑,感謝!!^_^

PS本想拿老師的物權函授,精讀一翻,但無奈期末考將至,只得拿補習班的書速成一下,看了實在問題多多,還好老師函授的親屬繼承已只剩四堂課就聽完,聊表安慰囉!


回覆
李俊德 在6/6/2005 2:37:07 AM的回覆:
Q該88年台上字90號判決(55年台上字3267號判例亦同)實務見解均有類似如下的用語:「受讓人固得對於締約之共有人,依債權法則請求使其該一部取得單獨所有權;對於不履行之締約人,除要求追償定金或損害賠償外,亦得請求使其取得按該一部計算之應有部分,與他共有人繼續共有之關係。」

學生不解的是如果出賣人無法民法依348第1項履行買賣契約之內容,則買受人可依民法226求償,那麼該題解寫「給付不能」,既然「已」是給付不能,又為何得依「債權法則請求甲移轉其對於A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權利,使得戊成為共有人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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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王澤鑑老師書中所謂司法造法之判例之一,很特別。

Q2那上述所謂的「債權法則」又是依據什麼條文?如果是348第1項的話,那為何不直接寫出該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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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Q3那如果出賣人甲已經依226賠償給戊,戊又得依「債權法則請求甲移轉其對於A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權利,使得戊成為共有人行列」,會不會有雙重得利的問題(用詞可能不精確,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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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擇一行使,而非並存主張。
回覆 babythinke 在6/6/2005 8:54:48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精要的回答

最後,還麻煩能否告知學生,上面提供王澤鑑講的司法造法,是在那一本書提到的呢?學生想抽空去書店翻閱一下。

是在,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民法總則、債法原理、民法物權、還是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的那一本?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6/2005 12:16:28 PM的回覆:
當然是所有權那一本。
回覆 babythinke 在6/6/2005 1:04:27 PM的回覆:
剛好家裡有,再次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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