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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涉收賄百萬纏訟16年經10次更審前法官許聰元無罪
發表人 歲末年終無最大方送  

發表日期

12/31/2010 12:51:26 PM
發表內容 涉收賄百萬   纏訟16年   經10次更審   檢方逾期上訴   前法官許聰元無罪      2010-12-31   中國時報   【郭良傑、陳志賢/台北報導】   
             前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控收受股市聞人「美濃吳」百萬賄款,纏訟十六年、歷經十次更審,卅日無罪收場。最高法院認為早在高院更六審判無罪後,檢察官就逾期提出上訴,之後的更審有罪判決就不合法,駁回高檢抗告,判許聰元無罪確定。逾期上訴的曾忠己檢察官因聯繫不上,無法得知回應。   

             許聰元原是台北地院刑庭法官,目前轉任律師。本案纏訟十六年期間,可說峰迴路轉,他在八十三年二月,審理違約交割的「美濃吳」吳京遂時,涉嫌收受一百萬元賄款,將吳輕判十月徒刑,緩刑五年。   

             本案一審認定許聰元成立職務上收賄罪,判刑七年六月,關鍵證據是證人陳順隆在調查局指證送錢行賄。但更五審首度出現逆轉,法官認為陳的說詞不一,以罪證不足改判許聰元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結果更六、更七審均判無罪,但更八、更九審又改判許聰元七年二月。   

             高院更十審時,依據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認為更六審改判無罪後,檢察官實際上早在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即已合法收受判決書,上訴日期在六月十九日即已屆滿,檢方卻遲到六月卅日才提起上訴,明顯已超過法定十日的期限。更十審認定上訴不合法,駁回檢方上訴,檢方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檢方抗告,全案無罪確定。
回覆 最高法院的判決 在12/31/2010 1:05:30 PM的回覆:
1   97,台上,4715   (7K)   970925   貪污   
3   96,台上,81   (6K)   960105   貪污   
5   94,台上,2249   (6K)   940429   貪污   
8   92,台上,5924   (4K)   921023   貪污   
10   91,台上,6871   (3K)   911205   貪污   
12   89,台上,6034   (6K)   891012   貪污   
13   89,台上,2718   (4K)   890518   貪污   
14   88,台上,1532   (4K)   880331   貪污   
16   86,台上,7655   (4K)   861231   貪污   
17   85,台上,1   (6K)   850104   貪污   
回覆 法辦 在12/31/2010 1:21:38 PM的回覆:
檢察官廢弛職務釀成司法聲譽受損之災害
回覆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在12/31/2010 1:35:19 PM的回覆:
的災害包括你所謂的司法災害嗎?
回覆 災害 在12/31/2010 2:09:09 PM的回覆:
解釋有很多種...端看用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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