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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問題?
發表人 不解  

發表日期

12/29/2010 5:53:1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學生有個問題想請教您

如果當事人間契約期間屆滿後
其中一造發現他造有詐欺情事
可否援引92條撤銷意思表示呢?
換言之
契約期滿或終止後
當事人可否再行使撤銷權?

懇請老師撥空解答
謝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12/29/2010 7:00:37 PM的回覆:

契約期滿或終止後
當事人可否再行使撤銷權?
-----------------------------------------------------
如果未逾除斥期間,當然可以。

但是可能會沒有實益〈因為撤銷往往意謂著表意人不欲履行〉


回覆 不解 在12/29/2010 9:51:44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答覆

老師
學生認為撤銷後
如果是因為不欲履行契約
確實是沒有實益

但如果今天表意人
他主張撤銷的目的
在於行使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這樣可行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29/2010 10:29:47 PM的回覆:

如果未逾除斥期間,當然可以。

回覆 在12/29/2010 10:38:03 PM的回覆:
恩..
學生了解了
謝謝老師撥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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