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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有關民法定作人之權利行使期間
發表人 謝謝老師  

發表日期

6/1/2005 11:49:09 AM
發表內容 想請教老師498、499、514三條有關493∼495之權利是否有衝突?
因為翻閱教科書後,發現課本對此處未多有著墨,又想不透,所以耽誤老師一點時間,懇請老師指教:

1.依六法上所寫的小標題,第498、499條係指瑕疵發現期間的規定;而第514條係指權利行使期間的規定,看似不同,但條文內容似有矛盾,因為498條之用語係: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而514條係: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我不瞭解的是,則若是承攬人甲將完成之工作交付予定作人乙二年後,乙始發現瑕疵,則乙不能主張498,是否於瑕疵發現後一年內仍得主張514呢?

麻煩老師了,先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1/2005 1:58:35 PM的回覆:
498談的是形成權,514談的是請求權,二者起算方法不同。
回覆 謝謝老師 在6/1/2005 2:23:14 PM的回覆:
瞭解了
真的感謝老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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