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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這屬於一部請求嗎?還是既判力的遮斷效?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6/1/2005 2:16:59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一個問題:
甲基於票據債權向乙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一千萬元,其訴之聲明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一千萬元及自x年x月x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後來法院判決原告甲勝訴確定,此時甲卻發現當初訴之聲明原可請求法定利息6%(票據法第133條)卻漏未請求,則甲可否另行起訴向乙請求那1%的利息呢?(假設甲的想法是少這1%的利息差額對他來說實體利益大於程序利益,故他不惜花費勞力時間費用想要另行起訴),問題是法院是否會准許其請求呢?
學生不才,思考此一問題後找出下列判決:
-----------------------------------------------------------------------------------

裁判字號:   91   年   台上   字第   629   號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所謂一部請求,係指以在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之特定債權,債權人任意將其分割而就其中之一部分為請求,但就其餘部分不放棄其權利者而言。就實體法而言,債權人本得自由行使一部債權;在訴訟上,則為可分之訴訟標的,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以訴之聲明為限度,自應認僅就已起訴部分有中斷時效之效果。
-----------------------------------------------------------------------------------
根據這個判決,似乎實務准許為一部請求,則甲應可另行起訴請求那1%的利息,因為學生看到這判決寫道”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以訴之聲明為限度”,及老師上課時告訴我們:判決主文才有既判力,而甲的勝訴確定判決主文的確是依甲當初的訴之聲明,亦即”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1000萬元及自x年x月x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依這樣看來,似乎又更加肯認甲的勝訴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僅及於本金1000萬元及5%之法定利息,而不及於另外1%的法定利息,因此結論是甲可另行起訴請求另那另外的1%法定利息。可是∼∼∼學生又想到既判力的遮斷效(排除效),甲在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充分的機會可主張(已賦予其充分的程序保障了),卻一直未主張,基於既判力的遮斷效,可以在後訴訟再主張那1%的法定利息嗎?後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甲所提出的證據(即前訴訟之確定判決)發現甲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一直都有機會主張卻不主張,學生似乎又覺得後訴訟法院依既判力的遮斷效或是訴訟集團現象或是紛爭解決一次性法理可能會判決駁回其訴才對,但和前面所說的既判力的客觀範圍相對照後,又感覺很矛盾,實在無法融會貫通,可否請教老師這個問題,學說或實務對這方面有沒有什麼意見呢?謝謝老師的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6/1/2005 2:35:21 AM的回覆:
既判力的遮斷效前提為同一訴訟標的。

若採一部請求肯定說,百分之6的利息,已分成二個訴訟標的,一個為百分之5的利息(已有既判力),一個為百分之1的利息(尚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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