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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代客泊車失竊 賠350萬
發表人 jason  

發表日期

5/31/2005 12:54:20 PM
發表內容 轉自      【中時電子報   】      
   
黃錦嵐/台北報導富爺酒店的小弟代陳姓民眾泊車,賓士車卻連鑰匙一起失竊,陳某請求損害賠償,富爺推說酒店只提供餐飲服務,泊車外包給外人經營,與酒店無關;但最高法院確定判決認為,泊車人員是以富爺名義,且在酒店騎樓提供服務,即屬於富爺提供的服務,泊車服務既然有安全上的疏失,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負起該車失竊的三百五十萬元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代客泊車」失竊案,發生在八十八年五月七日深夜,陳姓民眾開著落地才一個月的賓士車,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的富爺酒店消費,進酒店前,將賓士車連同鑰匙交付騎樓下泊車人員,次日凌晨二時許,陳姓民眾持號碼牌取車,泊車人員卻告訴他,轎車不見了,他問鑰匙呢?得到「鑰匙也不見!」的答案。

陳姓民眾報警後,請求明台產險公司理賠,並請求富爺賠償一輛新車,但富爺問明他的車價是三百六十多萬元,只開一個月,已獲得三百零五萬五千五百元的保險理賠,認為折舊後車價為三百五十萬元,同意賠償四十四萬四千五百元的差價。

富爺酒店踢皮球   拒賠全額

明台產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後,認為富爺酒店該負起汽車失竊賠償責任,在理賠後,就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富爺給付先前該公司理賠的三百零萬五千五百元及法定利息。

富爺在審理中認為有權不賠,強調泊車業務是外包給他人經營,即使有給小費予泊車人員,也是客人與泊車人員間的僱傭關係,與酒店無關。

富爺酒店一審獲勝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富爺敗訴,富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日昨最高法院判決富爺敗訴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富爺雖否認酒店有代客泊車的服務,但富爺曾賠償陳姓民眾車價損失差額,就足以證明富爺確有代客泊車服務。

服務疏失難卸責   自應賠償

富爺酒店既然是以代客泊車的服務招徠顧客前往消費,應認定代客泊車服務,如同其餘服務一樣,雖然未單獨計費,服務費應已隱藏在其他消費價格之中。

因此合議庭認為,富爺所辯即使屬實,也是酒店內部關係,泊車人員既然以富爺名義為酒店客人泊車,代客泊車自然是酒店服務項目之一,陳姓民眾將車及鑰匙交付泊車人員保管,泊車人員竟然將車鑰匙讓他人取走,並將車開走,泊車服務顯有安全疏失,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身為企業經營者的富爺酒店,自應為服務上有安全危險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回覆 小兵 在5/31/2005 1:55:44 PM的回覆:
同學們:
有人可以給字號讓我們上網查閱嗎?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31/2005 8:14:10 PM的回覆:
同學要注意,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原因事實為侵權行為(民法191-1)而非債務不履行。
回覆 丸子 在6/1/2005 8:47:18 AM的回覆:
請問有人查到判例字號嗎?

我有上高等法院的網站

可是沒有捏

回覆 大二生 在6/1/2005 11:02:42 AM的回覆:
類似案例:91年台上字第1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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