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怎麼我都"講"不出東西?
發表人 POWER  

發表日期

5/23/2005 8:52:24 PM
發表內容 常常看到許多人談到法律問題,都可以用法律思維侃侃而談,並且用法律文字長篇大論,可是我卻好像只能一兩句而已,就像老師有一次在課堂上說的"如果你只會依民法767請求***的話,你將會從少年考到老年!"方律師也說"這叫判決不附理由",請問李老師,我該如何]改進才會侃侃而談法律文字與思維呢?
回覆 POWER 在5/23/2005 8:54:26 PM的回覆:
我過去都一直以為"依民法767***"這算是理由呢!
回覆 好玄 在5/23/2005 9:03:36 PM的回覆:
依民法767請求.....這樣說的錯誤在哪?
我想不出來,我想,這句話本身應該沒有問題,樓上同學是不是斷章取義太過頭了,李老師說的意思   應該不是這樣吧,很玄......
回覆
李俊德 在5/23/2005 9:06:35 PM的回覆:
看來你不知道「依民法767請求所有權返還」這句話,有什麼問題?
回覆 閃電貓 在5/23/2005 9:24:45 PM的回覆:
那句話本身好像不對耶......
我的印象是.........

依民法767條(不論前中後段)
均係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而為請求
換言之
主張民法767之主體   即必須為所有權人(請參767要件)
何來請求他人返還「所有權」之可能?
至於
請求返還之客體   則似應指標的物之「占有」
如有錯      還請老師幫我指正觀念      以免誤人誤己   
回覆
李俊德 在5/23/2005 10:10:42 PM的回覆:
樓上的貓同學,觀念正確。

我引述這句話,僅是上課時帶到為何有人奮鬥多年,自怨自哀始終離上榜無緣。

許多人基本觀念,遣詞用字有嚴重錯誤而不自知。
回覆 小小 在5/24/2005 12:36:27 AM的回覆:
補充一下

老師上課時,舉出許多人進入考場寫考卷時,因基本觀念不清楚,往往不自覺使用「民法767條所有【權】返還」等等錯誤用語,以致年年乘興而來、年年鎩羽而歸,好不悽涼。

老師用意在提醒同學,一定要將基本功夫練好,否則念太多書也是枉然。

至於同學會寫出民法767條請求所有「權」返還,我個人猜想,可能因為767規定在書本上又稱作「物上請求權」,因此大家往往無心混淆誤用,但實際上,此「權」非彼「權」。

試想,你的小六法被不肖同學偷走,此時,你喪失的是什麼?權利還是物品本身?(先不討論占有,以免問題複雜化)

試想,你拿著傘去咖啡店吃簡餐,吃完飯回公司上班,結果忘了帶傘回去,此時,你丟掉的是傘還是傘的所有權?

試想,如果不肖同學或商家,將你的小六法或雨傘,出賣給善意第三人時,兩年之內,你可向占有你的小六法或雨傘之占有人,請他還給你的是小六法、雨傘,或是所有權?

試想,你朋友要出國遊山玩水兩個月,他委託你幫他看房子,所以當你住進去朋友的房屋時,你就成為直接占有人,朋友則是間接占有人(民法941)。某天,你外出去頂好Welcome採買日常用品,回家後發現屋子竟被十個流浪漢佔據使用,這時候,你依據民法962條規定,要求他們速速離去,此時,你是請求返還房屋之占有「物」或占有「權」?(題外話:占有人於占有物可行使之權利,與占有本身並非權利,乃為兩匹馬的事情)

最後,再舉個生活中常見的例子,以作結尾(希望我的理解與表達能力沒有錯誤)。

房東跟房客簽訂一年房屋租賃契約,沒想到房客付了兩個月後就不再繼續付租金,又經過三個月,房東終止與房客租賃契約(民440),依照民法455規定,房東請求房客返還租賃「物」或租賃「權」?

總之,如果你是所有權人,何必要返還「所有權」?

總之,如果你不是所有權人,你怎能要求他人還給你「所有權」?(民法348買賣規定姑且不論,而且該條用語為「取得」呢)

小弟野人獻曝,尚祈先進不令指教。

如有錯,還請老師幫我指正觀念,以免誤人誤己(借用閃電貓的話)(搞不好我就是老師所說的「許多人基本觀念,遣詞用字有嚴重錯誤而不自知」的人啊)

謝謝。
回覆 好玄 在5/24/2005 10:01:55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的回答
我看到老師所說的整句話,才完整知道開版同學的所要引述的那種敘述方式,這樣我是可以知道這樣寫的問題所在了,不過,我實在要說一句,李老師真的是有用心去想如何幫助同學考試,這種錯誤寫法,應該是滿常見的,但是我大學跟補習都沒有老師把這種糾錯的工作當回事,一個小地方,我感覺到這裡那麼多同學支持一個老師背後的原因何在了。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