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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退休金問題
發表人 不懂的人  

發表日期

5/19/2005 4:28:36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我之前曾上過老師的課
記得老師說過   退休金只要不入戶口
是不能扣押的
但是釋字596號
又說勞基法未規定退休金不得扣押沒有違憲
意思是說退休金可以被債權人扣押囉
回覆
李俊德 在5/19/2005 8:22:32 PM的回覆:
公務員的退休金。
回覆 不懂的人 在5/19/2005 11:21:04 PM的回覆:
那老師的意思是
除了公務員外
其他一般的勞工退休金都可以扣押抵銷嗎
回覆 平南王 在5/19/2005 11:28:58 PM的回覆:
沒錯..
   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1)   係立法者考量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2)   並衡酌限制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成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對於公務人員及其債權人財產上權利之限制,與限制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成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對於勞工、雇主或其他債權人等財產權行使之限制,二者在制度設計上,所應加以權衡利益衝突未盡相同,   
      (3)   並考量客觀社會經濟情勢,本諸立法機關對於公務人員與勞工等退休制度之形成自由,而為不同之選擇與設計,   
      (4)   因此,無由以公務人員退休法對於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定有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規定,而勞動基準法未設明文之規定,即認為對於勞工之退休生活保護不足,違反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保護勞工之意旨,並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1)   係立法者考量當今之社會經濟情勢,與勞動基準法制定當時之不同,所採取之不同立法決定,   
      (2)   均係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平等原則亦無違背,   
      (3)   勞工得依有利原則,自行權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參照)。   
16.   16.   勞動基準法既有之勞工退休制度,是否應增訂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之規定,則仍屬立法者自由形成之範圍。   
回覆 平南王 在5/19/2005 11:30:21 PM的回覆:
但是廖義男.許宗力.許玉秀大法官有不同意見書
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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