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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老師ㄉ債法下冊之問題?
發表人 陳友鋒學生  

發表日期

5/7/2005 11:38:17 AM
發表內容 1.老師在債法下冊P.24.      於第217過失相抵之情
            形.若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有過失時.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是否應承擔該過失.學說及實務上容
         有爭議
2.惟此爭議是否乃未增定217第3項前所生?今既已增
            訂217第3項.則討論此問題時實似已無牽扯第224條之
            必要
3.於結論上.學生以為只須目限縮解釋217第3項而使其
         不及於法定代理人即可解決此處爭議.但老師債法下
            冊P.24卻反覆討論"224準用217之範圍"為何?似否指增
            訂217第3項前始有此爭議?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05 11:48:40 PM的回覆:
現行之法條僅將以前實務見解類推適用明文化成為準用。

然而準用亦有準用範圍之問題。

另外你基於何種法學理論自創目的性限縮217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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