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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 難
發表人  

發表日期

5/5/2005 3:46:16 PM
發表內容 甲揀到A公司所簽發之支票一張,票   
面額新台幣五萬元整,支票上未載受款人,   
甲在受款人處填上自己姓名後跑到乙所開之電玩店   
買了五萬元玩具,並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乙:   
問(一)乙可否持該票向票據上所記載之金融業者請求支付   
票面金額?   
(二)若金融業者以發票人存款不足為由,拒絕支付時,某乙有何救濟途徑?
回覆 這樣子好嗎 在5/6/2005 6:47:20 PM的回覆:
支票未經銀行保付之前,銀行是不負主債務人責任的.所以乙無法請求銀行付款.(138)例外是143的法定訴權,若符合143之要件,銀行不得拒絕付款.但應注意的是,它不是基於票據行為所生之義務.
若乙無法找銀行,仍可找甲.依據是善意取得(14).本例之票據為有效票據(受款人之記載非必要記載事項).
回覆 465464 在5/9/2005 11:51:42 AM的回覆:
本題並不難
觀念而已

同學
善意取得之前提是有效票據
若發票人主張
沒有交付要件
可是無效票
絕對抗辯事由
跟善意取得有關嗎


此時似乎只有李師的法外觀理論可以解套
但法院不見得接受這套見解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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