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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台北強制執行法上課進度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27/2005 2:12:30 AM
發表內容
4/26   發強執講義及POWERPOINT   001
一、談強制執行法之立法目的
比較與破產法之公司法公司重整之本質差異,何以破產及公司重整會成為強制執行開始之障礙及停止之法定原因。
二、談民法(實體法)、民訴(程序法)及強制執行法(執行法)
既判力主觀範圍及執行力主觀範圍之差異
三、強制執行法體系說明
(一)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
1.分為查封、換價、分配(滿足)三階段
2.查封之內涵:剝奪債務人之處分權
3.對動產之執行(45-74)
4.對不動產之執行(75-113)
5.對準不動產之執行(114-114之4)
6.對上述以外之財產權之執行(115-122之4)
7.案例說明:
(1)海商法之船舶
(2)非海商法之船舶
(3)金條10條
(4)名貴古董
(5)商標權
(6)支票
(7)股票;股息請求權
(8)高爾夫球球證
(9)貨款或存款債權
(二)非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
1.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2.行為或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1)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2)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3)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四、參與分配
五、對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回覆
李俊德 在4/29/2005 1:43:01 AM的回覆:
4/28         發POWERPOINT         002
壹、意義
貳、性質
一、訴訟事件說
二、非訟事件說
三、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說
(一)討論執行程序有無變更實體權義之可能
(二)有無善意受讓之可能
(三)拍賣第三人之物,善意拍定人對分配債權人有何權利主張,討論53台上2661號判例(90年,1次決議不再援用)
參、強制執行請求權              
一、強制執行權歸屬國家
二、強制執行請求權歸屬債權人
肆、訴訟程序與執行程序之關係        
一、僅有訴訟程序,無執行程序!
二、無訴訟程序,直接進行執行程序!
三、訴訟程序與執行程序併存
四、訴訟程序完畢後,再進行執行程序
五、為執行程序,而進行訴訟程序
伍、強制執行之種類          
一、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
二、本案執行與假執行           
三、對物執行與對人執行  
四、直接執行、間接執行與代替執行      
五、金錢執行與非金錢執行
六、一般執行與個別執行
陸、強制執行之法律關係   
一、一面關係說
二、二面關係說
三、三面關係說
回覆
李俊德 在5/5/2005 2:53:43 AM的回覆:
5/03   發POWERPOINT   003
第一編      緒論
柒、強制執行之立法主義            
一、當事人平等主義與當事人不平等主義   
二、當事人進行主義、職權進行主義與折衷主義  
三、優先清償主義、平等清償主義與團體優先主義 
四、再查封主義與不再查封主義         
五、併用主義與分離主義     
六、屬地主義、普及主義與折衷主義       
捌、執行契約
第二編      總論
第一章      強制執行之主體
第一節      執行機關
第二節      執行當事人
壹、意義
何謂執行債權人?何謂執行債務人?
貳、概念區分
一、執行當事人、實體當事人及訴訟當事人未必一致
二、原則,執行債權人為受領執行標的物之人
參、執行當事人之確定
一、意義
二、確定方法
三、特殊案例
(一)聲請拍賣質押物裁定之相對人
(二)獨資商號之執行當事人
(三)合夥商號之執行當事人
      1.對合夥之執行名義即為對合夥人之執行名義
      2.對合夥人之執行名義,非為對合夥之執行名義
Q:X訴請K合夥返還借款,並列Y1、Y2、Y3等合夥人為被告,而請求補充性給付,試問有無以合夥人為共同被告之必要?
Q:對合夥之執行名義可否對合夥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四)訴訟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於訴訟中加入和解,該第三人得否為執行當事人?
(五)分公司
肆、執行當事人能力
伍、執行當事人適格
回覆
李俊德 在5/9/2005 12:11:56 PM的回覆:
5/05      強制執行之進度
伍、執行當事人適格
一、當事人
二、繼受人
(一)概括繼受人
1.概括繼承人
2.限定繼承人
3.拋棄繼承人
4.無人承認繼承時
(二)訴訟標的之特定繼受人
(三)訴訟標的為物權請求權之訴訟標的物特定繼受人
(四)執行力擴張之法理根據?
   1.執行名義當事人間:
其正當化根據在於:作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證明實體權存在具有高度蓋然性之文書,而且在其形成過程,債務人已經參與或受主體地位參與機會之保障,如實體權不存在,債務人理應阻止執行名義之成立。
2.擴張於繼受人
省略債權人對於繼受人取得新執行名義之正當根據其在於:公平理念及程序權保障。在言詞辯論終結後繼受之情形,債權人既然已取得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而居於可依強制執行實現紛爭對象給付利益之地位。如果此等可期待或既得地位,僅因其未曾與聞之對造有轉讓情事,即被覆滅、剝奪,而須對繼受人取得新執行名義,則有損勝訴債權人之期待及信賴,致債務人方面得到不能對之執行或不當遷延執行之利益,對債權人而言,亦屬過苛,害及當事人間之公平、衡平,故使繼受人忍受繼受執行,合乎公平之理念。
(五)許士宦:是否及於訴訟標的物特定繼受人
不論本案請求之權利在實體法上之屬性為何(究為債權請求權或屬物上請求權),只要原告對於受讓訴訟標的物之第三人及被告,均可主張本案請求應受保護,而該第三(受讓)人並無足以對抗或阻止原告請求之實體法上地位時,本案給付判決之執行力,即可及於該第三人。
(六)預防繼受人出現之措施:
預先聲請禁止處分之假處分
三、他主占有人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之意義為何?
(一)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及占有輔助人意義為何?
(二)他主占有人?民法及民訴之差異性?
回覆
李俊德 在5/12/2005 12:49:54 PM的回覆:
5/10         發POWERPOINT   004
三、他主占有人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之意義為何?
(一)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及占有輔助人意義為何?
(二)他主占有人?民法及民訴之差異性?
四、為他人而為原、被告之該他人(即訴訟擔當)
(一)破產
(二)保全代位
(三)回復共有物之訴訟
(四)選定當事人
(五)消保團體訴訟
(六)民訴中之團體與集團訴訟
(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集團訴訟
五、訴訟擔當之繼受人
六、訴訟繫屬後為訴訟擔當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貳、執行名義為假執行判決、調解、和解筆錄及支付命令等
參、執行名義為公證書
肆、執行名義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伍、執行名義為拍賣質押物之裁定
陸、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
柒、其他執行名義

第二章      強制執行之客體
壹、對象
一、原則:責任財產
二、例外:人身執行
貳、責任財產
一、意義
二、範圍
(一)物之基準
1.權利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2.法律禁止讓與或執行之財產
3.須經第三人同意始得讓與之權利
4.本於公權力或行政權之作用而為之給付
5.經刑事程序或行政處分扣押者
(二)時之基準
回覆
李俊德 在5/14/2005 12:15:25 AM的回覆:
5/12     發POWERPOINT         005
第二章強制執行之客體
貳、責任財產
二、範圍
(一)物之基準
(二)時之基準
三、責任財產之保全
(一)假扣押
(二)假處分
四、責任財產之擴張
(一)債權人之代位權
(二)債權人之撤銷權
五、責任財產之查報與認定
(一)責任財產之查報
1.命債權人查報
2.執行法院職權調查
3.命債務人報告
(二)責任財產之認定:外觀認定原則
1.動產:債務人占有
2.不動產:債務人之登記名義
3.其他財產權:聽債權人之陳述
(三)不當執行之救濟
六、有限責任
(一)意義
(二)類型
(三)性質:實體事項
(四)救濟程序
參、人身執行之標的
一、人之身體
二、人之自由

第三章                  執行名義
壹、意義
貳、性質
一、人的執行名義   
二、物的執行名義       
參、要件   
一、實質要件 
二、形式要件 
肆、種類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一)須公證人依公證法作成之公證書。
(二)須係為特定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
(三)須債務人給付遲延
(四)須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
五、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之執行名義
回覆
李俊德 在5/18/2005 11:48:28 PM的回覆:
5/17         發POWERPOINT   006,007
第三章      執行名義
伍、競合        
陸、限制
一、條件
二、期限
三、擔保
四、對待給付
五、代償請求
柒、時效
一、時效期間
二、時效之延長
三、執行名義消滅時效完成後之執行
捌、主觀範圍:同執行當事人適格!
玖、消滅
一、原因
(一)執行名義喪失其效力(指法律上喪失)
(二)執行名義喪失其存在(指事實上喪失)
二、執行名義消滅後之處理
拾、證明文件
拾壹、解釋

第四章      強制執行之程序
壹、開始
貳、調查及登記
一、調查
二、登記
(一)因強制執行應登記之財產
(二)強制執行之登記事項
参、延緩及續行
一、延緩執行
二、執行程序之續行
肆、變更及延長
伍、停止
一、意義
二、種類
三、原因
回覆
李俊德 在5/21/2005 2:47:46 AM的回覆:
5/19         發POWERPOINT   008
第四章      強制執行之程序
伍、停止
四、效力
五、存續期間
六、續行
陸、撤銷
柒、終結
一、意義
(一)特定程序之終結
(二)整個程序之終結
二、事由
三、期限
第五章      救濟程序
第一節      概論
壹、意義:違法執行或不當執行之救濟方法。
貳、侵害態樣
一、違法執行之救濟程序:聲請或聲明異議(§12) 
二、不當執行之救濟程序:提起異議之訴
參、種類           
一、一般救濟方法     
(一)程序上之救濟方法
1.聲請2.聲明異議3.抗告
(二)實體上之救濟方法
1.債務人異議之訴
2.第三人異議之訴
二、特殊救濟方法:如分配表之異議
肆、區別
一、異議之訴與聲明異議之區別
二、債務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區別
第二節 聲請與聲明異議
壹、意義 
一、聲請:請求執行機關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二、聲明異議:請求執行機關將其所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予以變更或撤銷
貳、目的:違法執行之救濟
參、主體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肆、事由    
一、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 
二、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
三、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
四、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伍、程序    
一、提出: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二、管轄法院:執行法院
三、時期:強制執行開始後∼強制執行終結前
四、裁判 
五、抗告      
陸、效果    
一、強制執行原則上不停止
二、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
三、撤銷或更正裁定之停止執行
四、執行程序終結後之救濟 
(一)得對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二)得請求國家賠償
第三節 債務人異議之訴
壹、意義:債務人為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所提起之訴
貳、目的:保護債務人之權利
參、性質  
一、給付之訴說
二、確認之訴說
三、形成之訴說
回覆
李俊德 在5/26/2005 12:46:54 PM的回覆:
5/24         發POWERPOINT   009
第三節 債務人異議之訴
肆、適用範圍   
一、原則:執行名義均有適用!      
二、例外:無適用
(一)假執行之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三)檢察官執行罰金之命令
(四)具體執行行為
伍、異議事由       
一、事由            
事由發生時期之限制   
(一)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1.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限執行名義成立後
2.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
(二)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1.異議事由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14Ⅰ) 
2.異議事由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前:(§14Ⅱ) 
三、異議事由應一併主張
陸、程序  
柒、效果  
一、強制執行不停止
二、撤銷執行 
三、債務人得另行起訴    
捌、當事人適格與否之救濟  
一、意義:何人得對何人為強制執行生有爭執
二、救濟途逕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適格許可執行之訴        
四、債務人不適格異議之訴 
五、債權人不適格異議之訴?

第四節 第三人異議之訴
壹、意義:第三人為排除執行名義執行力所提起之訴
貳、目的:保護第三人正當之權利
參、性質:形成之訴
肆、適用範圍:所有執行名義均得適用
伍、異議事由   
一、意義
二、要件
(一)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具有一定排他之權利
(二)第三人權利因強制執行而受侵害
(三)第三人在法律上無容忍侵害之義務       
三、種類      
(一)所有權       
1.共有權
2.原始出資建築而取得所有權
3.違章建築
(1)執行債務人為原始出資建築人
(2)執行債務人為買受人
(3)執行債務人非原始出資建築人,亦非買受人
回覆
李俊德 在5/29/2005 12:43:19 AM的回覆:
5/26         發POWERPOINT   010
第四節 第三人異議之訴
伍、異議事由
(一)所有權
4.一般委建契約
5.附條件買賣
6.融資性租賃
7.查封後登記為所有權人
8.夫妻財產
9.信託財產
(二)用益物權
(三)擔保物權
(四)占有
(五)天然孳息收取權
(六)債權請求權
(七)假處分
陸、程序   
柒、效果 
一、強制執行不停止
二、撤銷執行
三、第三人得請求回復所有權及損害賠償

第六章      強制處分
第三編      強制執行各論
第一節 緒論
一、查封階段
二、換價階段
三、滿足階段             
第二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一款 總論
壹、意義
貳、範圍          
第二款 查封
壹、意義
貳、要件
參、實施
肆、限制
伍、效力
一、查封物之所有權
二、查封物之用益權
三、查封物之處分權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05 10:31:31 PM的回覆:
6/14         發POWERPOINT   011,012
三、查封物之處分權
(一)絕對無效說
(二)相對無效說
1.個別相對無效說
2.程序相對無效說
3.民法與強執之學說看法之差異
四、標的物之占有
五、效力範圍
六、消滅
第三款 換價
第一項 緒論
第二項      拍賣
第三項 變賣
第四項 有價證券之執行
壹、意義
貳、查封
参、換價
肆、效果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一款 總論
壹、意義
貳、範圍
一、民法之不動產
二、強制執行法之不動產
(一)民法之不動產(民§66Ⅰ)
(二)建築物之基地(§75Ⅲ)
1.民法877之併付拍賣
2.民法866之第三人建築
3.民法876之法定地上權
4.第三人建築之併付拍賣(實務及物權修正草案)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05 10:32:18 PM的回覆:
6/16         發POWERPOINT   013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一款 總論
貳、範圍
二、強制執行法之不動產
(一)民法之不動產(民§66Ⅰ)
(二)建築物之基地(§75Ⅲ)
1.民法877之併付拍賣
2.民法866之第三人建築
3.民法876之法定地上權
4.第三人建築之併付拍賣(實務及物權修正草案)
(三)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102)。
(四)以不動產為標的之物權
(五)視為不動產物權之權利
(六)合併不動產拍賣之動產
(七)不動產之出產物
(八)不動產之從物
(九)船舶、航空器
参、執行方法
肆、動產執行程序之準用
第二款 查封
壹、實施
一、實施查封之人員
二、查封之方法
(一)揭示、封閉、追繳契據
(二)先為查封登記
(三)查封效力發生之時期
(四)與土地法規定相配合
三、查封物現況之調查
(一)現況調查之必要性
(二)現況調查之內容
(三)拒絕調查之處罰
(四)現狀調查與執行標的物之調查之區別
四、查封物之保管或管理
五、查封筆錄
貳、效力
一、客觀範圍
(一)等同於抵押權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建築物及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75Ⅲ)
二、查封物之管理、使用權
三、查封物之處分權-禁止處分
(一)查封於實施完畢時生效:
(二)債務人於聲請執行後查封前之處分行為有效:
(三)聲請登記在查封前而於查封後完成登記之處分行為無效:
(四)債務人於查封撤銷前所為處分行為之登記僅對債權人無效:
(五)查封後之繼承登記有效:
四、共有土地查封後仍得分割
五、查封之土地得實施重劃
第三款 換價
第一項 拍賣
壹、準備
一、拍賣期日之指定
二、拍賣場所之指定
三、核定拍賣最低價額
四、酌定保證金額
五、拍賣之公告
六、拍賣通知
貳、無益拍賣之禁止
一、禁止無益拍賣之意義
二、有無剩餘之判斷
三、執行法院應將無益拍賣通知債權人
四、債權人得證明或指定價額聲請拍賣
五、特別拍(變)賣之實施(無益拍賣程序中之特別拍(變)賣)
六、不動產拍賣無益時之處置
七、禁止無益拍賣之適用範圍
参、實施
一、執行拍賣人
二、實施拍賣之期日與場所
三、應買人資格
四、拍定
五、再行拍賣(減價拍賣)
六、交債權人承受
七、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承受
八、特別拍賣(特別變賣)(無人應買之特別拍賣)
九、動產及不動產之合併拍賣
十、拍賣之限度(超額拍定之禁止)
十一、債務人之拍賣指定權
肆、投標
一、概說
二、投標之意義
三、投標與拍賣之區別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05 11:55:17 PM的回覆:
6/21         發POWERPOINT   014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三款 換價
肆、投標
伍、效力
一、拍賣價金之交付
二、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
三、物上負擔
四、不動產之點交
五、再行點交
六、不動產上動產之點交
七、書據之交付
陸、共有物應有部分之拍賣
第五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壹、總論
一、意義
二、要件
三、種類
四、適用範圍
貳、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之執行
一、意義
二、執行之標的
三、扣押程序(查封階段)
四、變價程序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05 11:57:06 PM的回覆:
6/23         發POWERPOINT   015
第五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參、就債務人對於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
一、意義
二、執行之標的
三、扣押程序(查封階段)
四、變價程序
肆、債務人所有特殊財產權之執行
一、意義
二、執行之標的
三、扣押程序(查封階段)
四、變價程序
五、特殊換價程序
伍、書據之交出
陸、第三人爭議之處理
一、意義
二、適用範圍
三、第三人異議之事由與提出
四、執行法院對於第三人聲明之處理
五、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對第三人之收取訴訟
七、收取命令之撤銷
第六節 參與分配
壹、總論
一、意義
二、要件
三、立法例
貳、聲明參與分配之時期
一、須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
二、須於法定期間前
三、逾期聲明參與分配之處理
四、優先債權之參與分配
五、稅捐之徵收
叁、聲明參與分配之程序
一、聲明參與分配之程式
二、執行法院依職權將優先債權列入分配之程序
三、執行法院對聲明參與分配不合法者之處理
四、執行法院對聲明參與分配合法者之處理
五、公法上金錢債權之聲明參與分配
肆、金錢債權之雙重聲請執行
一、意義
二、立法例
三、要件
四、效力
五、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之合併
伍、分配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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