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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不當得利的問題
發表人 黎明  

發表日期

4/26/2005 12:38:21 AM
發表內容 甲將車賣給乙   並且依觀念交付的方式交付給乙      後來甲又將車賣給丙      

乙如果對甲主張179不當得利是否成立

一   甲受有利益
二   乙受有損害   所有權喪失
三   受有利益和受有損害有因果關係

但是甲受有利益是無法律上原因嗎      甲和丙之間的債權行為不是仍然成立   而可以做為法律上的原因嗎
那為何乙仍可對甲主張成立不當得利

謝謝老師喔
回覆 黎明 在4/26/2005 12:39:05 AM的回覆:
上例中   丙是善意喔
回覆
李俊德 在4/26/2005 12:48:54 AM的回覆:
觀念錯誤的地方蠻多的

1.不要籠統的用觀念交付之名詞
2.甲賣車給丙,不等於乙喪失所有權
3.甲乙有買賣關係,無不當得利存在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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