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得否並存?
發表人 勇者無據  

發表日期

4/19/2005 11:59:49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這是我在呂副總統與新新聞的官司所想到的問題,我的想法是這樣子的,不知道以下的回答有沒有問題?

ans:財產上損害無法並存,非財產上損害可以並存
一.財產上損害
      (一)意義:該損害得以用金錢加以衡量
      (二)損害賠償之方法
     1.原則:回復原狀
              ex:甲毀損乙之A車,甲以同一款A車返還予乙
     2.例外:金錢賠償
              ex:承上例,A車已停止量產,甲以A車市價返還予乙
      (三)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無法並存:否則會有填補過之   
     問題
二.非財產上損害
      (一)意義:該損害無法以金錢加以衡量
      (二)損害賠償之方法
     1.回復原狀
              ex:甲偷抱乙之稚子後返還之;甲登報道歉回復乙               
       名譽
     2.金錢賠償: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18條二項)
              ex:承上二例,乙均得向甲主張慰撫金
      (三)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可以並存:因非財產上損害無法      
     以金錢加以衡量,故無填補過當之問題(195條三項併
     參)

ps:李老師,上述答案是我自行推演的,不知道有無錯誤之地方?
回覆
李俊德 在4/20/2005 12:55:45 AM的回覆:
我舉例子,你想想。

甲買120萬新車一部,遭乙越過車道迎面撞擊,甲之車毀損頗為嚴重,送回原廠修理,修復費用20萬,然基於不詳原因及宥於現代科技,車子遭此撞擊後會有不定時熄火之情形,經鑑價(考量此次車禍因素,報警處理留有紀錄)後,該業已修復之車僅價值70萬元。
回覆 勇者無懼 在4/21/2005 12:03:15 AM的回覆:
李老師,關於您的提問,我的想法是這樣子的:
一.損害賠償的範圍:賠償至如同未發生損害前之狀態,包括以下二者
(一)所受損害(積極損害):被害人總體財產中積極減少之損害
(二)所失利益(消極損害):被害人總體財產中消極地應增加而未增加之損害
二.損害賠償之方法:在提問時已說明過
三.案例分析:乙應賠償之範圍為50萬,是為積極損害,賠償方法包括以下二部分
(一)修復費用20萬:性質為回復原狀
(二)回復不能30萬:性質為金錢賠償

李老師,之所以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我以前一直在唸書時,一直以為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是不可能同時存在的,尤其書上舉的一些例子似乎顯示[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只要能夠回復原狀者,便不能以金錢賠償為之],二者關係就如同[原物分配與變價分配一般],但是看到侵害人格權的例子,就覺得怎麼可以登報道歉又請求慰撫金?於是,便得出[侵害財產權者: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不能並存;侵害非財產權者: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可以並存]之自己想像之結論

李老師提問問題後,原來在侵害財產權時,其實也可能有如同[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之例子存在,李老師,這是你想要跟我們傳達的觀念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21/2005 12:06:52 AM的回覆:
是的。

修復費用:20萬為回復原狀之費用,交易性貶值:金錢賠償。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