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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ROCK  

發表日期

4/19/2005 4:00:31 PM
發表內容 麻煩老師幫我看是否還有須補充的!

甲因繼承得一明代古董,託友人乙鑑定,乙為使甲低價出售予己乃稱為近代仿作品,市價五千元,實則為真品價值五十萬元,適有第三人丙願以七千元求售。甲、丙達成買賣契約之合意,並完成交付,乙後告知實情,問甲得對丙為何種主張?

(一)甲得依民法七六七條向丙請求返還古董,須以甲為該古董所有權人,丙無權占有為前提:
1.甲因繼承而取得該古董所有權。而乙為使甲低價出售予已,稱其為近代仿冒品,市價五千元。乙係故意將不正確之事實,告知為事實,而使乙為意思表示,故乙之行為為民法上詐欺。
2.而丙願以七千元向甲求售,甲因為乙之詐欺而為允諾。甲丙間買賣契約有效成立,並完成交付。此時丙為古董所有人,係有權占有。
3.乙後告知實情,甲知其係被第三人乙所詐欺。依民法第九十二條,以相對人明知者為限,表意人始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4.故丙仍為古董的所有人,非無權占有。甲不得依767請求返還。

此時乙不得向丙主張任何權利(還是甲還能向丙主張權利呢??)
甲僅能依184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19/2005 7:06:49 PM的回覆:
有個問題你要注意,若已係所有權人,就毋庸強調係有權占有。其餘大致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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