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有關77年第7次決議
發表人 有關77年第7次決議  

發表日期

4/18/2005 6:33:47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依77年第7次決議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時候
主張解除契約時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這個我懂,因為契約已經解除了,當然就沒有給付和對待給付的問題

我的問題是
為什麼請求減少價金的時候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阿?
老師上課的時候是說,減少價金後仍然有對待給付,所以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為什麼我會覺得,就是因為減少價金後仍然有對待給付義務,所以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阿?

回覆
李俊德 在4/18/2005 7:22:20 PM的回覆:
看清楚,決議的案例事實,債務人已經給付貨物然貨物有瑕疵。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