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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第87條第一項再問
發表人 哇.哈.哈.哈  

發表日期

4/18/2005 9:52:30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上次老師說
1.民法87條第一項但書限於處分行為方有適用
故負擔行為不可主張之
背後有什麼原理嗎

2.又上次的案例為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買賣A屋(已有登記)
後乙將A屋租與丙
....................................................
丙(假設為善意)可否主張民法第87條第一項但書
而認為甲乙間的通謀虛偽移轉A屋所有權為有效
故甲無A屋之所有權
因而甲不可對丙行使767
===答案若是否定      是否是因為
甲乙間的通謀虛偽移轉A屋所有權為無效
乃絕對無效之原因呢(易言之   任何人都不可主張為有效)      
故縱使是丙      亦不可主張甲乙間的通謀虛偽移轉A屋所有權為有效
是否是這樣子的呢

關於87條第一項但書限於處分行為方有適用
學生之前已向老師請教過了
但是後來與其他同學討論到上述的第2點疑問時
學生又開始覺得很霧煞煞
因此又來向老師求救
煩請老師指教      謝謝
回覆 Aaronkuo 在4/18/2005 12:52:21 PM的回覆:
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通謀虛偽表示之當事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並非謂其虛偽之意思表示對該第三人為有效,而係謂善意第三人得主張其無效,但亦得主張為有效,若主張其為有效時,當事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之;若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4/18/2005 7:19:07 PM的回覆:
1.民法87條第一項但書限於處分行為方有適用
故負擔行為不可主張之
背後有什麼原理嗎
------------------------------------------------------------------------
負擔行為僅於相對人之間,方得主張,其效力本不得對第三人主張。

2.又上次的案例為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買賣A屋(已有登記)
後乙將A屋租與丙
....................................................
丙(假設為善意)可否主張民法第87條第一項但書
而認為甲乙間的通謀虛偽移轉A屋所有權為有效
故甲無A屋之所有權
因而甲不可對丙行使767
--------------------------------------------------------------------------
租賃不是負擔行為嗎?無討論第87條第一項但書之餘地。那還分善意與否嗎?

非台大學生,自毋庸討論能否從台大領得畢業證書。那此非台大學生若屬女性呢?
---------------------------------------------------------------------------
你的問題,就跟上面的例子是一樣的。


回覆 哇.哈.哈.哈 在4/19/2005 8:28:13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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