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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海商法21條問題
發表人 初學海商法  

發表日期

4/15/2005 11:20:02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請問李老師,海商法21條第一項第一款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要件,第一款的規定是僅限於侵權行為嗎?還是亦包括基於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
那像是載貨證券上的債務不履行等是否有可能主張責任限制?

我是讀林群弼老師的書,看他的書,我是理解為第一款的規定亦包括契約關係,得主張責任限制
但前兩天上系上的課時老師是說該款僅限於侵權行為.....問他也問不清楚
心理依然有很多疑惑

不知能否請問老師這個問題   謝謝您:)
回覆 台北學員 在4/15/2005 11:55:39 PM的回覆:
應該是你們老師不對,或者你可能聽錯。因為老師上課如果講錯,通常也只會認為21條第1項第1款限於契約關係、第2款限於侵權行為,還沒聽過第1款限於侵權行為的說法?

不管如何,根據李老師上課講述內容,第21條第1項第2款為具體損害,也就是絕對權的損害,其性質為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所生的損害賠償。至於第21條第1項第2款則為抽象損害,即相對權(債權)的損害,也就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其性質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仍有其他法定責任之適用,如法律規定、法律行為等),但排除契約關係之適用。

舉例來說,你行使船舶不小心撞到橋墩設施,此時橋墩斷裂「具體」損害之損害賠償屬第一款適用範圍;然而,因為橋墩斷裂因而導致交通中斷,致使往來車輛無法通行而產生「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損害賠償,便屬第二款適用範圍。

再舉個講義案例說明,如果因為操作船舶以致造成船上商店設備損毀,此時則適用第一款損害賠償;然而,商店毀損後無法營業所造成的營業收入損失,則適用第二款的「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損害賠償。

其他的說明,就交給老師了,ㄏㄏ。
回覆 台北學員 在4/15/2005 11:58:04 PM的回覆:
不管如何,根據李老師上課講述內容,第21條第1項第2款為具體損害.......
----------------------------------------------------------------------

打錯字,應改為第21條第1項第1款為具體損害.......
回覆
李俊德 在4/15/2005 11:58:19 PM的回覆:
第一款:包括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
第二款:限於侵權行為,不包括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

你們系上老師為什麼會說第一款限於侵權行為。
--------------------------------------------------------------------------
因為,你們老師沒有辦法解釋第一款操作船舶與救助工作..........與第二款船舶操作與救助工作字義相同,為什麼分列第一款及第二款。

所以第二款後段有「不包括契約關係所生之債務不履行」進而解釋第一款:限於侵權行為。


因為第一款之損害賠償:係指具體損害,而第二款之損害賠償:係指抽象損害。
-------------------------------------------------------------------------
這個概念太難了,一般沒有專門研究的人,根本不懂。
回覆 初學海商法 在4/16/2005 8:47:08 AM的回覆:
真的很謝謝同學和老師的熱心   幫我解開疑問

在上系上的課時我以為老師不小心講錯,或是誤打成第二款(他還印有講義),下課找他討論的時候,發現他應該是幾年來都將第一款做成那樣的理解,他也不知道我在講什麼吧
現在解開疑問了真的好開心唷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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